[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6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发布日期: 2024-09-14 15:38:49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环罚〔2024〕02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固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0311799A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和爱村上家社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5月20日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0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现场督查时,你公司隧道窑产生的焙烧废气存在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问题,现场监测数据显示,排口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小时均值超标。你公司烟气收集管道破损,部分焙烧废气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7、8、9、10证明重庆固旺建材有限公司项目取得环评文件批准书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要求你公司2条隧道窑产生的焙烧废气一并引入2套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进行两级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2#)排放并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的事实;
证据14、15证明2024年6月14日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公司2024年5月20日厂区加药区域和废气排口监控视频资料,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5月20日你公司隧道窑烟气正在无组织排放,隧道窑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3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接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烟气收集管道破损,未及时修复。在明知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导致部分焙烧废气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根据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监测站的采样监测结果,你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修改单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排污情况为超标不足1倍;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零肆佰陆拾捌圆整(小写:340468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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