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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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2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 发布日期 ] 2024-04-1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津环罚〔2024〕005号

发布日期: 2024-04-12 17:04:35


被处罚单位: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1PPF090

法定代表人:廖鸿松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滨路2132-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27日,根据秋冬季大气污染巡查要求,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北片区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土石方I标段工程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在挖掘施工时仅有一辆洒水车保障1台挖掘机作业,其余挖掘机作业未采取降尘、抑尘措施。你公司未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1. 2023127日对重庆崇鑫建筑有限公司“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土石方I标段工程”施工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127日对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土石方I标段工程”现场负责人作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127日对重庆崇鑫建筑有限公司“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土石方I标段工程”施工工地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 2023127日对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土石方I标段工程”施工工地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2023127日执法检查当日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土石方工程1标段”工地挖掘施工时仅有一辆洒水车在保障1台挖掘机作业,其余挖掘机作业未采取降尘、抑尘措施的事实;

5. 2024111日由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分包合同;

6. 2023127日由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证据5-6证明“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土石方工程1标段”工地的施工单位为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2023127日由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3127日由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2023127日由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10.2024111日由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

证据9-10证明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取得你公司授权委托的事实。

2024311日我局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04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4311日我局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05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你公司,并告知了你公司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你公司在“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土石方工程1标段”工地挖掘施工时仅有一辆洒水车保障1台挖掘机作业,其余挖掘机作业未采取降尘、抑尘措施。你公司未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已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案需要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实,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和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罚款金额为10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缴纳完成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发票。

逾期如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43


附件下载:

津环罚2024-005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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