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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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2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 发布日期 ] 2024-04-1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津环罚〔2024〕011号

发布日期: 2024-04-12 15:14:19


被处罚单位: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8153A

法定代表人:徐荣祥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13日,根据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巡查要求,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40万吨/年石灰石粉技改扩能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大量物料露天堆放,仅部分遮盖,该项目路面及石粉库场地积尘明显。你公司未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1. 2024113日对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113日对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113日对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 2024113日对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2024113日执法检查时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及石粉库场地积尘明显,大量物料露天堆放的违法事实;

5. 2024113日由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40万吨/年石灰石粉技改扩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6. 2024113日由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复印件(渝()环准[2011]19号);

7.2024113日由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渝()环验[2014]056号);

8.2024113日由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5-8证明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40万吨/年石灰石粉技改扩能工程项目相关环保手续情况,以及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9.2023113日由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2024113日由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9-10证明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调查人员已取得你公司授权委托。

2024311日我局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08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4311日我局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0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你公司,并告知了你公司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属于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你公司40万吨/年石灰石粉技改扩能工程项目大量物料露天堆放,仅部分遮盖,该项目路面及石粉库场地积尘明显。你公司未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管理要求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和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罚款金额为63031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零叁拾壹圆整(小写:63031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缴纳完成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发票。

逾期如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43


附件下载:

津环罚2024-011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扬尘污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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