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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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2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4-04-1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津环罚〔2024〕009号

发布日期: 2024-04-12 14:47:02


被处罚单位: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0730293R

法定代表人:黄健华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115日,根据德感工业园提供的群众投诉线索,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投诉户室内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津环(监)字【2023】第653号监测报告,你公司夜间厂界噪声为58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3类标准噪声排放限值,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1. 20231115日对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11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 20231115日制作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4. 20231121日对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安办主任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 2023111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津环(监)字【2023】第653号);

证据1-5证明20231115日你公司正在生产,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你公司夜间厂界噪声为58分贝的事实;

  1. 20231123日由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资料复印件;

证据6证明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的噪声排放标准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3类标准,标准值为55分贝;

7. 20231121日由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07044号、渝(津)环准【2021137号)复印件;

8. 20231123日由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九禾测配15万吨/年高塔复肥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

9. 20231123日由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津)环验【200906-079号复印件;

证据7-9证明你公司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

  1. 20231121日由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安办主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20231116日由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0-11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及与你公司关系,以及经授权代表你公司参与调查的情况;

  1. 20231121日由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本案违法行为主体是你公司。

2024311日我局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400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4311日我局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400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你公司,并告知了你公司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20231115日执法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夜间厂界噪声为58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3类标准噪声排放限值,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案需对你本次违法行为和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个数为1个;超标状况为噪声超标幅度3分贝。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已落实;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罚款金额为38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圆整(小写:38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缴纳完成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发票。

逾期如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329


附件下载:

津环罚2024-009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九禾测土配肥有限责任公司)噪声超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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