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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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2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日期 ] 2024-04-1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责改字〔2024〕012号

发布日期: 2024-04-12 11:08:47


被责令改正个人:王家富

所属单位: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             

身份证号码:5102**********3135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

2023年12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圣泉站路基及附属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工地正在施工,现场施工道路部分未硬化,作业场地内雾炮机未使用,洒水车未洒水,车辆运输土万过程道路扬尘明显。该施工场地未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1. 2023年12月21日对某某建筑公司“圣泉站路基及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12月21日对某某建筑公司“圣泉站路基及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负责人作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年12月21日对某某建筑公司“圣泉站路基及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施工工地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 2023年12月21日对某某建筑公司“圣泉站路基及附属工程项目”施工工地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2023年12月21日执法检查时某某建筑公司“圣泉站路基及附属工程项目”工地施工时施工场地未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违法事实;

5. 2023年12月21日由某某建筑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

6. 2024年1月24日由某某建筑公司提供的实际施工方的证明;

证据5-6证明在“圣泉站路基及附属工程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为某某建筑公司;

7.2023年12月21日由某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2023年12月21日由某某建筑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违法行为主体是某某建筑公司以及调查询问人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

(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329


附件下载:

2024-01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王家富)未落实扬尘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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