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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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1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日期 ] 2024-04-1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责改字〔2024〕009号

发布日期: 2024-04-12 10:11:39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XRY23F

法定代表人:张磊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16-106-12

202310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某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某酒厂”)2023年自行监测报告进行调查,江津某酒厂委托你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经查,你公司在202374日江津某酒厂放高温假未生产、天然气锅炉未启用的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1WT06006-23号),伪造监测时间和业主签字,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1. 20231031日对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为江津某酒厂出具了采样时间为202374日的监测报告的事实;

2. 20231031日由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以及本案违法行为主体的身份;

3. 2023128日由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说明》,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是你公司总经理的事实;

4. 20231027日对江津某酒厂原环保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江津某酒厂202374日放高温假的事实;

5. 20231027日由江津某酒厂原环保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的身份;

6. 2023113日对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监测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涉案监测活动中应由业主单位填写并签字的生产基本情况表由你公司采样监测人员冒充签字,以及涉案监测活动现场照片与2023611日采样照片雷同、照片上的时间水印信息系伪造的事实;

7. 2023113日由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采样监测人员提供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人员的身份;

8. 20231027日由执法人员从涉案监测报告二维码扫描的电子报告中提取的照片打印件一套23页,证明从两份监测报告中分别提取的2023611日采样照片与202374日采样照片雷同的事实;

9. 20231027日由江津某酒厂酿酒车间主任提供的《监测报告》(中涵(监)字2021WT06006-23号、22号、21号、17号)共4份监测报告复印件,证明23号监测报告与22号中两次采样监测现场照片雷同,以及21号监测报告与17号中两次采样监测现场照片雷同的事实;

10. 20231031日由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采样及现场检测任务通知单复印件、生产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结合证据4、证据6证明你公司采样监测人员冒充江津某酒厂员工签字,在江津某酒厂放高温假锅炉未启用期间制作采样原始记录的事实;

11. 20231031日由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工作任务安排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202371日在微信聊天中发布包含202376日到江津某酒厂的工作任务安排信息的事实;

12. 20231027日由江津某酒厂酿酒车间主任提供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证明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津某酒厂委托监测合同关系的事实;

13. 20231027日由江津某酒厂酿酒车间主任提供的江津某酒厂停产报告复印件,证明202374日在江津某酒厂停产期间的事实;

14. 20231027日由江津某酒厂酿酒车间主任提供的江津某酒厂酿酒分厂散酒验收登记表复印件,证明江津某酒厂在202371日至20日期间没有出酒记录的事实;

15. 20231130日由江津某酒厂提供的《说明》,证明江津某酒厂的酿酒车间锅炉只有在出酒时启用,不出酒时不会启用的事实;

16. 20231027日由江津某酒厂酿酒车间主任提供的江津某酒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江津某酒厂的企业法人身份;

17. 20231031日由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杜绝弄虚作假承诺书》复印件3份、《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接受执法调查人员是你公司采样监测人员的事实;

18. 2023116日由执法人员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打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355号,证明两年内你公司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实施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320


附件下载:

2024-00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弄虚作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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