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1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1 |
发布日期: 2024-03-21 10:53:03
被处罚单位: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64BD3Q
法定代表人:李家红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先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B-06-3/0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0月24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江津区先锋镇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注塑机正在生产。你公司主要从事鼠标生产,主要原辅料为ABSS,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注塑废气。经查,你公司2016年租赁厂房开始安装注塑机建设鼠标生产项目,2017年项目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的规定,你公司鼠标生产项目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你公司的鼠标生产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现场无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1. 2023年10月24日对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检查当日你公司注塑机正在生产,现场无环境保护设施的事实;
2. 2023年10月24日对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和库房布置情况;
3. 2023年10月24日对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明你公司在接受检查当天注塑机正在生产排放注塑废气,车间内无环境保护设施的事实;
4. 2023年10月24日对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鼠标生产项目2016年开始建设,2017年投入生产,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且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5. 2023年10月24日由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行为主体的身份和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人员的身份;
6. 2023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于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打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资料,结合前述证据证明你公司的鼠标生产项目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的事实;
7. 2023年10月24日由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生产厂房与其他公司租赁关系的事实;
8. 2023年10月24日由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委外加工出库单复印件资料一套,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10月期间有商业订单和成品出库的事实。
9. 2023年11月22日对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证明你公司接受复查检查时未生产的事实;
10. 2023年11月22日由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气治理系统合同》复印件、《环评报告表、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编制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与其他公司签订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合同和代理环评报批及自行验收合同;
11. 2023年11月22日由重庆日月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12. 2023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从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的信用信息,证明你公司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1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3〕051号)及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12月14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3〕05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3〕04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并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2月17日你公司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公司经营困难,贷款维持经营。二是公司经营者2023年3月拟主动申请办理环评等手续,找人代理申请工作,结果被骗钱且事没办成。三是公司2023年10月25日已与重庆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代理环评报告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订合同购买废气治理设施。四是公司保证在三个月之内完成环评申请和验收工作,申请减免罚款。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的鼠标生产项目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鼠标生产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该项目即投入正式生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提出的2023年3月曾主动委托他人代理环保手续事宜,说明你公司在被我局调查之前即认识到自身存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且仍然持续违法。你公司积极整改,准备补办手续并签订废气治理设施购买合同的行为属于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守法义务,你公司目前仍未通过验收,不属于从轻减轻情节。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因本案需要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实,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因你公司提出要主动补办相关手续,为进一步核实你公司的整改进度,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三十日。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常见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属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鉴于你公司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污染治理建设情况为“未建成”;考虑你公司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结合你公司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和主观过错程度情况,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罚款金额为470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圆整(小写:47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缴纳完成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凭证。
逾期如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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