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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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4-001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04 [ 发布日期 ] 2024-03-21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环责改字〔2024〕007号

发布日期: 2024-03-21 10:37:11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1703320U

法定代表人:何邦庆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合解村三组

2023113日,根据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巡查要求,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页岩空心砖生产线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生产原料为页岩。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页岩空心砖生产线项目未采矿,堆场大面积页岩露天未覆盖。你公司未落实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1. 2024113日对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113日对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113日对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 2024113日对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2024113日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矿区大面积页岩露天未覆盖的违法事实;

5. 2024113日由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页岩空心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

6. 2024113日由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复印件(渝()环准[2007]131号);

7.2024113日由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渝()环验[2010]07-48号);

8.2024113日由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5-8证明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空心砖项目已取得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排污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

9.2023113日由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2023113日由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复印件;

11.2024113日由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和接受调查人员已取得授权委托。

证据9-11证明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434


附件下载:

2024-00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河汉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扬尘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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