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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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948M/2022-009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1-11 [ 发布日期 ] 2022-11-11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版)

发布日期: 2022-11-11 11:07:32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版)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211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江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内设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江津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江津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1.4工作原则

坚持环境安全属地管理与全过程管理,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积极预防、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5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向上衔接江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下衔接工业园区、镇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应急预案体系结构图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区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局应急指挥部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办公室、自然生态保护科、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群众工作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综合信息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1)办公室:负责将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向区有关部门通报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应急指挥部做好本局内部各科室间的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以及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参与因畜禽养殖、渔业养殖、农业种植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

3)行政审批科: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及设施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协助开展由建设项目验收期间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辐射放射的日常监管和辐射放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编制修订辐射放射类环境应急预案并评审备案。

4)水生态环境科: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调查,参与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协助提供事故责任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的饮用水源地的相关资料。

5)大气环境科: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与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协助组织提出突发大气环境事件污染控制的对策和技术方案;协助提供事故责任单位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技术资料。

6)土壤生态环境科参与配合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危险废物相关处理工作,配合协调专业单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协助查询事故责任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相关资料

7)群众工作科: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协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和舆论引导事宜,发布新闻稿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摄影、摄像等相关工作,加大环境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8)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开展除核与辐射、重污染天气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受理接警、预案启动、指挥调度、污染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启动、指挥调度、调查及信息报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物资安排意见,负责调度应急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负责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工作;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和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编制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统筹协助开展损害评估工作。

9)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做好除核与辐射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负责环境应急及预警监测的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并督促落实,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接受局应急领导小组应急调度,负责应急监测的值守工作、预案启动、指挥调度、现场监测、趋势预测及信息报送,并提供监测报告和对策建议;协助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2.3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1指挥长职责

日常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加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应急职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3.2副指挥长职责

日常职责:协助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协助指导加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应急职责: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分工或指挥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负责提出有关现场处置建议;负责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3.3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日常职责: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指导调查全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各项应急工作部署;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做出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决定;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采取其它措施,根据职责权限发布或协助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组织调度有关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传达上级命令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

2.3.4局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调度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

1)指挥调度组:由局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支队

主要职责:向各组传达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指令。牵头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应对工作,对接市生态环境工作组或市级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组)、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对监测预警、污染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落实。

应急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现场调度会、专家会商会等,部署安排工作、统筹协调资源、会商研判态势,并做好会议记录。

2)现场处置组:行政执法支队牵头,成员单位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

主要职责: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需要制订应急处置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救援队伍切断污染源,收集、转移、处置污染物,协助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编写处置快报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应急监测组和事故调查组。

3)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

主要职责:开展现场踏勘,制订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编写监测快报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事故调查组。

4)综合信息组:由局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群众工作科行政执法支队。

主要职责:跟踪事件进展,收集、整理、编写、审核报送事件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舆情监测,按职责权限组织宣传报道、对外发布信息,妥善引导舆论。

5)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救援队伍、仪器设备、应急车辆调配和应急工作经费,为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6)事故调查组:行政执法支队牵头,成员单位行政审批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生态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赔偿、追责等工作;编写事故调查信息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全过程管理机制,各科室根据职责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开展综合分析,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整合科室间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联防联控。

3.1.1风险防范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科室按日常环境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大数据应用)-风险管理平台上进行风险信息登记,实现风险信息动态化管理。

3.1.2预警监测

局内负有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排放监测和媒体舆情监测职责的科室通过各类监测技术手段,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通报局办公室、行政执法支队和相关属地镇街园区。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局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值班力量配置,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局系统相关科室(单位)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程度、接警人、现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支队应急值班人员。行政执法支队应急值班人员接到相关信息通报后,立即向应急负责人报告。

3.2.2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长江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预警甄别

应急值班人员立即对获取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甄别与确认。对不能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立即指令事发地街镇园区现场核实,做好应急准备,同时要求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20分钟内如实报告现场情况,并及时通知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实施监测;对事发地街镇园区的报告,情况紧急的,应急值班人员应向区级有关部门或事发地政府核实情况。

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人员可直接解除警报,按照一般投诉处理。对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日值班局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的建议;情况特别紧急的,必须同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3.2.4预警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两微一端”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2.5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局应急指挥部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指挥长确定副指挥长,根据需要确立局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组长。

2)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通知各组成员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应急监测、调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污染情况。

4)指挥调度组将应急接警、甄别、预案启动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中登记,并会同后勤保障组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5)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6)如情况紧急,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向事发地街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控制污染蔓延、舆论引导的建议。

7)可能涉及跨区级行政区污染的,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信息组及时向相关区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3.2.6预警调整

发布预警信息后,指挥调度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或者报请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及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按有关规定由预警发布者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涉事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级、级响应:初判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信息组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提请市政府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级、级响应应急响应并牵头组织应对工作;局应急指挥部加入市级应急指挥部,并受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依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队伍开展应对工作。

级、级响应:初判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指挥长指令指挥调度组会同综合信息组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政府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应对工作

指挥调度组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响应启动后,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

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自接到出警指令20分钟内,必须完成应急物资设备、执法取证设备、通讯保障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应急监测组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应急监测及应急防护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后勤保障组根据其他工作组的需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现场保障工作。

4.2.1指挥协调

指挥调度组分为前方指挥小组和后方调度小组,两个小组应按照局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协同开展工作。

前方指挥小组:

1)到达现场后,立即与市级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街镇园区取得联系,参与部门联席会议和指挥协调工作,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

2)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制订现场指挥调度方案,通过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调度相关处置工作。

3)向局指挥部其他工作组及政府相关部门传达领导指示、政府现场处置指挥部指令,通报污染处置情况。

4)检查、巡视、督促局指挥部其他工作组工作情况,收集污染处置和指挥调度情况,与后方调度小组协同指挥调度工作,并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填写《重庆市江津区突发环境事件调度记录单》,于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信息组。

后方调度小组:

1)根据前方指挥小组相关要求调度后勤保障组做好物资、队伍、设备、车辆、经费等保障工作。

2)督促综合信息组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快报报送和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3)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现场处置情况,向前方指挥小组传达领导指示,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将应急指挥调度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填写《重庆市江津区突发环境事件调度记录单》,于每日15:00前书面报综合信息组。

4.2.2污染处置

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2)开展现场踏勘,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3)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企业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方法,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并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每2小时向综合协调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现场处置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编写污染处置快报和工作日志,书面报综合协调组和应急监测组。

4.2.3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结合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3)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每2小时向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和应急调查组报告相关情况。

4)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留存相关监测样品以备后续调查。

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2.4现场调查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调查工作。

1)查明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

2)查明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可能进入外环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发生原因,做好调查笔录,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通报并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4)每2小时向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报告相关情况,将现场调查情况放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中共享。编写现场调查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书面报指挥调度组、综合信息组、现场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

4.2.5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组按照以下信息报送要求,收集、整理、汇总企业、局指挥部各工作组、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各类综合环境应急处置快报,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信息。

1)报送途径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信息;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报告。

2)报送时间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时间要求分别为:

初报: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初判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续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并于16:00前分级别报送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终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分级别报送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报出的所有文件要放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中共享。

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并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终报内容主要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除对外报告、通报外,综合信息组还应编写工作日志,并将各类信息报告和通报抄送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指挥调度组。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综合信息组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如下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1提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建议,按区生态环境局职责权限依法按程序报区委宣传部,通过政府或政府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泄漏物种类、监测数据、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告和引导工作,针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疑问、谣言、传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每日17:00前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情况通报指挥调度组。

4.2.7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后勤保障工作。

1)与各工作组密切衔接,及时调配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仪器设备、应急车辆参与应急工作,协调指挥大厅、指挥车、单兵应急平台、通讯、网络和电力保障。

2)协调应急工作经费。

3)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4)编写工作日志,每日15:00前将工作情况通报其他各工作组。

5)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对口的重要部门和领导提供接待服务。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4.3.2应急终止的程序

经指挥调度组会同现场处置组评估,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市级指挥调度组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经市级指挥长审批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当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区级指挥调度组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响应终止建议获批后,指挥调度组向其他工作组发布响应终止指令。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根据需要实施环境监测,督促肇事单位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5.2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日。组织开展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主要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结论和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结果等内容。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和官方两微等。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会同市级事故调查组及相关部门、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日。组织开展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主要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结论和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结果等内容。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和官方两微等。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故调查组协助生态环境部调查组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组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5.3善后工作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

5.4总结归档

调查评估结束后,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完成相关文字、影视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评估预案响应、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等情况,形成应急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生态环境局归档。区生态环境局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过程、处置情况、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根据要求分别报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归档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相关单位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中补齐本案件所有登记,办结案件。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队伍,并形成应急网络,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降低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区生态环境局可调用应急队伍企业有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顺储运有限公司

6.2物资装备保障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防护设备、物资器材、通讯装备、应急监测仪器等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同时,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区生态环境局可调用装备和物资企业有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顺储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油料供销分公司江津油库、重庆鹏穗商贸有限公司。

6.3应急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托“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以及各类污染物处置方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等信息;借助“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和辅助决策的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加强辖区内风险物质监测方法、监测技术和监测设备的储备工作,提升全应急监测技术水平。

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要关注了解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应急处置技术,掌握应对方案,为污染物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4应急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处置、应急培训、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的工作经费,由行政执法支队制定计划,报区财政审批后执行。

6.5应急通信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障通讯器材随时处于正常状态。局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人员、成员单位负责人电话要24小时保持畅通,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电话(1234512369);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宣传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处理、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培训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专业人才;加强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演练

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应急预案管理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附件1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附件2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附件3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附件4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应急专业救援队伍

附件5江津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6江津区各镇街直属国有企业系方式

附件1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附件2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附件3

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序号

物资名称

数量

单位

放置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活性炭

15

广兴镇人民政府

刘成业

023-47698030

2

吸油毡

30

3

LED可充式手提灯

2

4

活性炭

21

朱杨镇人民政府

曾红春

023-47381010

5

吸油毡

16

6

围油栏

15

7

消油剂

1

8

发电机

2

9

活性炭

15

油溪镇人民政府

廖仙元

023-47881011

10

围油栏

30

11

活性炭

10

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

龚 涛

023-47856506

12

吸油毡

31

13

围油栏

1

14

消油剂

2

15

强光手电

1

16

潜水泵

1

17

活性炭

15

双福街道

江泽忠

023-47845991

18

吸油毡

4

19

围油栏

1

20

消油剂

1

21

强光手电

1

22

活性炭

14

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

关 涵

023-47609777

23

吸油毡

4

24

消油剂

1

25

强光手电

1

26

防毒面罩

2

27

对讲机

2

28

活性炭

19

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

杨燕妮

023-47338068

29

吸油毡

1

30

围油栏

2

附件4

重庆市江津区环境应急专业救援队伍

序号

救援队伍名称

常驻地址

队伍人员

数量

擅长服

务专长

配备装备物资名称及数量

曾参与救援经历简介

是否具备跨省救援能力

1

重庆市应急救援第六大队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

15

危化品领域

手提式8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共计642具)

空气呼吸器(10套)

可燃气体报警主机(1台)

测温仪表(20个)、卧式泡沫储罐(1台)、消防水池(1个)

捆绑式堵漏袋(2套)

便捷式气体检测器(1台)

重型防化服(2套)

浮艇泵(1套)

空气呼吸充气泵(1台)

移动消防炮(2套)

红外线探测仪(1套)

空气呼吸器充气箱(1台)

东风消防泡沫车(1辆)、

干粉泡沫消防联用车(1辆)

东风牌水泡车(1辆)

消防铲、安全带、防毒口罩、防酸碱手套、护目镜等若干

2

危化救援队

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

30

危化品领域

固体浮子式PVC围油栏:380

转盘式收油机2套:25m³/小时

吸油毡(毯)、吸油材料:0.5

浮油回收船: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2

一级化学防护服:14

汽油发电机:1

应急回收泵:1

防爆泛光灯:2

防化靴:6

便携式静电报警仪:2

静电接地夹:3

铁氟龙软管:10

移动式排烟机:1

复合式气体检测仪:2

木制堵漏器:2

救援三脚架:1

消防水幕水带:5

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化手套、耐油橡胶手套、防爆电筒:若干

警戒带:6

路锥:10

反光背心:20

1.2010年:中梁山华铁公司二甲苯燃烧事故。

2.2010年:德感工业园二甲苯汽车翻车事故。

3.2012年:德感工业园二氯乙烷汽车翻车事故。

4.2017年:永川港桥工业园区域高速公路乙二醇汽车翻车事故。

5.2018年:朱松路汽油汽车翻车事故。

6.2020年:綦河油品泄漏事故。


附件5

江津区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单 位

联系电话

1

区委办公室

023-47521491

2

区政府办公室

023-47521321

3

区生态环境局

023-47522457

4

区应急管理局

023-47530530

5

区交通局

023-47521226

6

区公安分局

023-47524460

7

区住房城乡建委

023-47526119

8

区委网信办

023-47570593

9

区发展改革委

023-47521221

10

区财政局

023-47521606

11

区经济信息委

023-47522601

12

区农业农村委

023-47521247

13

区商务委

023-47550058

14

区民政局

023-47521028

15

区卫生健康委

023-47562859

16

区林业局

023-47522098

17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023-47519333

18

区城市管理局

023-47532741

19

区水利局

023-47521178

20

江津海事处

023-47521370

21

国网重庆江津供电公司

023-47589009

22

重庆江津天燃气公司

023-47523296

23

江津气象局

023-47571038

24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023-61093209

25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023-47522801

附件6

江津区各镇街、直属国有企业联系电话

序号

工作单位

值班电话

1

几江街道

023-47212900

2

鼎山街道

023-47539300

3

圣泉街道

023-47838232

4

德感街道

023-47833100

5

双福街道

023-47845991

6

支坪镇

023-47621011

7

白沙镇

023-47331592

8

珞璜镇

023-47601010

9

石蟆镇

023-47391010

10

李市镇

023-47711013

11

油溪镇

023-47881011

12

先锋镇

023-47611011

13

蔡家镇

023-61069003

14

柏林镇

023-4771010

15

西湖镇

023-47656031

16

石门镇

023-47371011

17

永兴镇

023-47361010

18

龙华镇

023-47861011

19

吴滩镇

023-47891010

20

贾嗣镇

023-47651011

21

杜市镇

023-47691010

22

朱杨镇

023-47381010

23

慈云镇

023-47714320

24

中山镇

023-47768922

25

嘉平镇

023-61060711

26

夏坝镇

023-47659868

27

广兴镇

023-47698030

28

塘河镇

023-47346106

29

四屏镇

023-47668121

30

四面山镇

023-47666199

31

四面山管委会

023-47666010

32

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

023-47339333

33

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

023-47856506

34

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

023-47609777

35

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

023-47338068

36

现代农业园区发展中心

023-47530135

37

滨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

023-47565872


      1    

附件下载: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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