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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发布日期:2022-01-17 11:20:15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做好排污许可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融合,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制度体系,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一是加快实施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工作机制。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工作要求,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危废经营许可衔接机制,推行排污许可与环评深度融合;探索实行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证合一”,实现统一受理、同步办理。

二是融合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制度。探索建立排污许可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融合机制,整合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总量考核等实际排放相关数据,将排污许可自行监测及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等数据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清洁生产审核、碳排放核查的统一数据。

三是建立并形成用证管理习惯,落实污染防治管控要求。健全排污许可证核发会审会签制度,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全面记载水、气、土、固等全要素环境管理要求和自行监测、执行(守法)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并形成用证管理的习惯,构建“一证式”管理模式。

四是强化按证监管,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制定发布年度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帮扶指导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正向监管、执法与监测部门强化联动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和问题反馈,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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