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议提案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关于区十七届政协六次会议第204号提案 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6-07-13 18:25:04

刘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白沙片区供水违约金规定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提案》(第204号)收悉。经与白沙镇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白沙片区供水由重庆市江津区渝津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渝津公司)负责。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白沙片区供水违约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供水企业渝津公司对供水违约金收取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就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渝津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了整改落实方案。

二、关于违约金标准问题

(一)现行标准情况

经核实,渝津公司按《重庆市江津区渝津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以下简称《供用水合同》)约定来履行供用水双方各自责权。渝津公司当年依据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的《重庆市城镇居民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当年行业现状、实际情况并参照同期《供用电合同》适用条款修改制定了《供用水合同》。现行《供用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供水人对在应缴费之日内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欠费本金。由于供水行业至今无明确行业统一标准,该标准系渝津公司参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条款,并参照同期其他水电气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并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后制定的约定值《供用水合同》2017年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大厅、企业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公示。

(二)存在的问题

您提出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问题,我局经核查认为具有一定合理性。每日3‰的违约金标准,年化利率约109.5%,确实偏高,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存在差距。供水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用户缺乏选择权,格式条款中设置较高违约金标准,容易造成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三)整改落实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已督促渝津公司限期整改。渝津公司已制定调整方案,20265月正式实施。由于供水企业承担着白沙片区的供水保障任务,多年未调整水价,一直处于保本微利甚至亏本经营状态,经营面临一定困难。结合实际,调整后的违约金标准参照《供电营业规则》及结合同期《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调整后的标准与电力行业标准保持一致,更加科学合理,也符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的法律精神。

三、关于宽限期及提醒服务问题

(一)现有服务措施

目前,渝津公司对逾期未缴用户,通过企业微信服务平台统一按期提前群发提醒,并在次月1日左右针对已欠费用户点对点发送欠费提醒,能够有效提醒大部分用户及时缴费,避免因疏忽导致的违约。

(二)优化改进计划

针对您提出的增加宽限期建议,我局督促渝津公司进一步优化服务。渝津公司自来水营收系统软件开发公司对接,在系统中增加5日的缴费宽限期设置,给用户更加充足的缴费时间,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同时,我局将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提醒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告知用户缴费信息。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行业监管。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规范供水企业经营行为,督促供水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是提升服务水平。督促供水企业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质量,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供水服务。

此复函已经吴秀卫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2026626

联系人:程桢珍

联系电话:47523223

邮政编码402260

抄送:区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办公室                202662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文章到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