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5-26 15:20:01 大 中 小
尊敬的陈丽萍代表:
您在区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开展对农村村级水厂实施运维补贴的建议》(第00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先后印发了《关于江津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19〕176号)和《关于江津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水利发〔2020〕175号),原则上每年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预算1000万元及水利发展资金优先用于全区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本可保障农村供水工程(5万元以上)维修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的监督指导。同时,要求农村各供水工程应采取受益群众一事一议、按一定比例在水费收入中提取等方式筹集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5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的实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使用,并制定管理办法。在落实区级、镇级资金的同时,我区不断积极争取市级以上相关资金。
下一步,我局将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县域统管,建立专业化运维服务平台,实施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服务。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此复函经我局领导签发。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区人大常委人事工委和区水利局办公室。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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