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43189X/2025-00049 | [ 发文字号 ] | 津水利〔2025〕46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8 |
发布日期: 2025-07-28 09:24:15
电子公文专用章 收:
津水利〔2025〕46号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关于科学城江津片区双溪片区防洪排涝工程
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
你中心报送《科学城江津片区双溪片区防洪排涝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家审查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司在大溪河干流及其支流帽水洞江津区双福街道段段实施科学城江津片区双溪片区防洪排涝工程。工程河段洪水评价标准采用20年一遇,箱涵设计洪水评价标准采用50年一遇。
二、同意《科学城江津片区双溪片区防洪排涝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中所推荐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本项目涉河项目由米市坝桥右岸分洪桥涵、板仓桥分洪箱涵、新建防洪墙、双庆路新建dn1800雨水管、南北大道新建dn300排涝管涵、清淤河道及拆除挡水坎组成,涉河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米市坝桥右岸分洪桥涵。在米市坝桥右侧桥台后沿有条件增加一座桥涵。分洪桥涵尺寸4.0m×3.0m,洞身长6.85m,采用C30钢筋砼现浇。
(二)板仓桥分洪箱涵。在板仓桥增加一座分洪箱涵,分洪箱涵尺寸5.0m ×2.0m,洞身长144m,分洪箱涵起点河床标高为345.0m,分洪箱涵终点河床标高为344.00m,i=0.7%,采用C30钢筋砼现浇。
(三)南北大道新建dn300排涝管涵。排涝管涵管径为dn3000,管涵长664m,涵管起点底标高为344.4m,涵管终点底标高为343.213m,i=0.2%,将支流洪水引至米市坝桥下游450m大溪河干流。
(四)新建防洪墙。新建防洪墙约1580m,防洪墙采用现浇C30砼浇筑,间隔5m设置一道构造柱,柱间设置现浇,基础与现状挡墙连接,大溪河干流板仓桥上游至三眼桥段右岸防洪墙按1.4m高设置,其余工程河段防洪墙统一按1.2m高设置。
(五)双庆路新建dn1800雨水管。雨水管涵管径为dn1650,管涵长926m,涵管起点底标高为344.4m,涵管终点底标高为343.213m,i=0.7%。该新建雨水管主要为转输缙云山山水,沿线不设置预留接口,双庆路沿线雨水由现状dn800-dn1200市政雨水管排放。
(六)河道清淤。大溪河清淤区域共7750m²,平均清淤厚度为0.5m。
三、你中心应妥善处理好本项目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完善其他相关手续。该工程若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产生影响概由你单位负责。
四、你中心应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计划报我局备案,严禁违规占用行洪断面及超范围施工;在工程建设中,须接受区水利局对工程涉河事项的核查,服从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工程竣工后应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综合验收。
五、施工期应尽量选择在枯水期,若存在汛期施工,应提前将施工度汛方案及防汛应急预案报区水利局备案。
六、你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同时加强河道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堆放、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成后,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一切施工临时设施及遗弃物。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中心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1.专家评审意见
2.工程涉河建筑物控制坐标点表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2025年7月24日
抄送:双福街道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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