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43189X/2025-0007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8 |
发布日期: 2025-11-18 15:22:32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水罚决字〔2025〕第000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效证件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
我局收到曾X毅、何X举报称“将中标的江津区石门镇金龙村、白坪村综合环境整治工程(第二次)项目承包给他们的行为违法”,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后,认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符合立案条件,并于2025年7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金龙村、白坪村,其施工内容为对金龙村的7个大院及沿途房屋、环境进行整治,更换饮水管网7.7Km,安装太阳能路灯65盏,新建泵站2座、蓄水池1座,新建灌溉管道3.5km,修复灌溉渠道901m,山坪塘整治3口,硬化生产便道3.333Km,新增1.2米宽宅间步道3.3Km等;对白坪村的86.8Km,安装太阳能路灯45盏,硬化生产便道0.15km,新增1.2米宽宅间步道0.64Km等。中标单位为。
(以下简称“XX公司”)中标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经理廖X和技术负责人何X林等管理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管理,而是以川XX发〔2024〕80号文任命曾X毅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经调查核实,曾X毅并不是XX公司正式员工,XX公司与曾X毅、何X在2025年1月13日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且该项目前期投入费用均由曾X毅、何X出资,包括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保函费和预付款预缴税等,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全部是由曾X毅、何X聘请的非XX公司人员。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廖X和技术负责人何X林只在开会或上级部门检查必须他们出场时,由曾X毅、何X按项目经理2000元/次、技术负责人500元/次支付出场费请他们到场参会。根据《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转包。
2025年9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行政处罚理由及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津水政告字〔2025〕3号)和《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津水政告字〔2025〕4号),告知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和五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9月2日提出听证申请后,我局在2025年10月10日根据规定举行了听证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有违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查图像资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你单位将该项目转包给曾X毅、何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伍佰零陆元(按 1092.94万元的7‰计算)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所处罚款缴至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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