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43189X/2025-00021 | [ 发文字号 ] | 津水利罚【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6 |
发布日期: 2025-02-26 14:30:31
违法当事人: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XXXX894J;
联系电话:139XXXX0110;
单位注册地址:重庆市江津区XXXXXX;
我局收到重庆市江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来的《关于实名举报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转包举报件》的函,反映你公司在漏滩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中涉嫌转包。我局水利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24年12月26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漏滩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为响应(渝财农〔2016〕177号)精神,同时支持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而修建。该工程于2020年12月10日正式开工,2021年2月4日完工,工程包括漏滩水库库区支线硬化2.64公里,六项村公路硬化道路0.131公里,漏滩水库库区泥结石路维修1.950公里,全长4.685公里,路宽3.5米。
重庆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与张X签订《重庆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称“公司因承建工程项目的需要,经研究并决定成立漏滩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工程项目部,由作为重庆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承包人负责并承包经营完成其施工任务”。经调查证实,张X不是XX公司员工,该内部承包行为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转包。
2025年1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行政处罚理由及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津水利告字〔2025〕01号)和《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津水政告字〔2025〕02号),告知其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和五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有违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相关影像资料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漏滩水库等库区公路硬化及路基防护工程合格且已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并且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可按一般处罚。结合《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重庆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陆拾肆圆捌角叁分;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捌拾圆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预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被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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