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43189X/2024-00003 | [ 发文字号 ] | 津水利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1 |
发布日期: 2024-02-01 10:37:17
违法当事人:重庆xx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TD5W5Q。
联系电话:132xxxx0594;
单位注册地址:重庆市江津区xxxxx号;
2022年年底至2023年9月期间,你公司投资修建的江泸北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桥溪河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河段河道内修建了6根柱子和将石板溪河江津区油溪镇蜂岗村黎家湾段近150米的河道进行改道。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津水利发〔2023〕39号),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前补充办理完善相关审批手续,但你公司未在要求时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我局河道管理站于2023年9月21日正式将问题线索移交我局水利行政执法支队进行查处。
我局水利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后,于2023年11月21日以津水政令字〔2023〕第03号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11月22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2月6日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行政处罚理由及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津水政告字〔2023〕第07号)和《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津水政告字〔2023〕第08号),告知其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和五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权利申请。
上述事实,有违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相关影像资料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以及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同时在桥溪河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段和石板溪河江津区油溪镇蜂岗村段两处发生了同一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按照《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重庆xx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万圆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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