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3181/2024-0001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3 |
发布日期: 2024-05-23 10:39:21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津委治理组〔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调解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实现全区各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更加完善,调解制度更加健全,调解队伍结构更加合理,调解能力显著增强,调解阵地统一规范,不断提升我区大调解体系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加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力度,着力提升调解工作实效,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津。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坚持党建引领推进“党建+调解”。紧扣“141”基层智治体系建设,坚持党建为统领、网格为依托,扎实推进党建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相互融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江津实践。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单独成立党组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员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2.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设副主任若干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和向社会公布,可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调解工作室自设立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区司法局。
3.推进村(社区)人民调委会设立调解小组。各村(社区)人民调委会根据需要,应当在网格、组群、小区、楼院等设立调解小组,并制作名册,鼓励有条件的调解小组设置调解场所或调解室。调解小组一般由3人以上组成,设立组长一人。成员由居住在本村(社区)的能够自觉遵纪守法、为人正直、处事公道并热心调解工作的村(社区)居民组成。优先从法律明白人、老党员、“两代表一委员”、退休教师、优秀网格员、退役军人、劳动模范等人员中推选。调解小组主要负责了解社情民意,调处家庭、婚姻、邻里等矛盾纠纷,配合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做好纠纷调处工作,积极防范矛盾激化。 4.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建设。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由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设立主体,结合相关行业和专业特点,遵循相关法定程序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5.规范镇(街)以及社会团体调委会建设。镇(街)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6.强化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备。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司发〔2019〕31号)文件要求,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组成,分为专职、兼职和特邀调解员三类。鼓励从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政法干部中聘任或选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3221”要求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2名以上,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选任聘用,均应当由各人民调委会颁发聘任证书,开展岗前培训,并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录入“重庆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
7.提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各镇街、各行专人民调委会的“调解教员”要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的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和业务指导,年度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各级人民调委会要积极邀请人民调解专家参与各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通过案例指导、法律解析、技巧分享等方式,提升调解员业务能力。各镇街要根据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组建镇级人民调解专家库,为化解基层群众矛盾提供点单式调解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8.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制度。各级人民调委会主任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的矛盾纠纷整体情况,对辖区内的信访积案、可能引发集体信访、负面舆情、民转刑案件等疑难复杂纠纷要亲自分析研判、落实责任、参与调处,确保每一项矛盾纠纷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化解。
9.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各级人民调委会应当根据《关于建立全区社会矛盾纠纷全量库的通知》(津大调解办〔2023〕3号)文件,按照“18+1”类矛盾纠纷分类要求建立矛盾纠纷台账,并开展风险等级研判,组织矛盾纠纷处置化解。各级人民调委会要每月召开业务会议,分析调解工作,研究重大矛盾纠纷,根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情况形成报告,将分析研判、统计报表、工作汇报等内容报上级人民调委会。
10.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制度。各人民调委会要依据《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的要求,针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依法开展化解。邀请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强化“一庭两所”解纷对接工作,建立一体化司法确认机制,通过司法确认、公证、仲裁等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落实办理结果反馈,对上级平台交办的矛盾纠纷,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反馈、报告,对本级平台自行办结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11.健全矛盾纠纷档案管理制度。各人民调委会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档案,完成纠纷登记、身份采集、证据收集、过程记录、协议完善、司法确认、履行回访等相关资料,并按“一案一档”的规定,整理规范,统一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调委会阵地建设。
12.高度重视人民调委会星级评定工作。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调解会要积极主动参加星级评定工作。星级人民调委会是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参加两年一次的星级人民调委会的评定,今年人民调委会星级评定申报资料,将于5月31日截止。
13.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司办〔2022〕22号)要求,各人民调委会要积极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民调解员,为江津区大调解体系建设筹备专业人才。鼓励人民调解员参加两年一次的等级评定,今年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报资料,将于5月31日截止。
14.完善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司发〔2016〕38号)和《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渝司发〔2022〕33号)要求,规范化调委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各人民调委会要把调解室的门牌、标识墙、公示栏、档案柜、“一图三表五制度”等内容按标准进行规范。二是设置展示板,展示《近期人民调解案件进度表》,填写近期受理或调解的不低于10件的案件,显示调解案件进度情况,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三是调解室案桌上摆放,调解桌上要摆放“调解员”、“当事人”、“代理人”、“记录员”、“旁听席”等座牌。
15.推行“圆桌调解”,拉近调解距离。鼓励各基层人民调委会采用具有开放性、平等性的“圆桌会议”式调解形式,帮助拉近当事人与调解员的距离,更好地沟通协调,减少对立面。有条件的人民调委会可以将小型调解室、来访接待室、心理疏导室的老式办公接待方式,改为圆桌接待方式,让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同处一平面、平等围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全过程,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注重统筹推进。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要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基层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挥好“纵向协调、横向沟通”的枢纽作用,统筹资源力量,明确具体责任,对照文件内容逐条抓好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要与信访维稳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做好属地稳控化解。要广泛宣传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三)强化工作指导。各镇街要加强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要主动参加村(社区)人民调委会工作会议,帮助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登记、报告、回访、档案等制度,指导村(社区)开展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根据需要,将调解力量下沉到村(社区),积极指导、协助、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法治性和实效性。村社调解组织要自觉接受和服从司法所的工作指导,定期报告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四)落实工作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及费用由各镇街和有关单位自行保障。
重庆市江津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代章)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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