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3181/2023-00010 | [ 发文字号 ] | 津执组发〔2023〕2 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4 |
发布日期: 2023-05-24 17:30:30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现将《江津区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3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效预防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告并要求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 区政府主管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进行通报: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2.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3.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4.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5.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6.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本区范围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所列问题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责成依法处理。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条 被监督的单位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或再次出现行政执法问题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范围。
被通报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情况通报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 被监督的单位如整改不到位或不执行行政执法通报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将报请区政府,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监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条 被通报单位不整改或敷衍整改的,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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