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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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3181/2021-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17 17:0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2020年12月1日

重庆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问题解答

一、通用情形

1.没有行政执法证能执法吗?

2.一个人能不能执法?

3.临聘人员能不能执法?

4.哪些情形下执法人员需要回避?

5.回避决定作出前,是否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6.行政决定是否需要公示?

7.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全过程使用音像记录吗?

8.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9.送达文书时,当事人不在家怎么办?

10.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怎么办?

11.通过什么快递公司邮寄送达?

12.能不能使用电子送达?

13.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好久?

14.执法时遇到阻挠怎么办?

二、行政检查

15.行政检查是否需要记录?

三、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镇街能否实施?

17.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是否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1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场?

19.是不是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20.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能不能重复进行查封?

21.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是好久?

22.查封、扣押的期间是否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23.哪些东西不能被查封、扣押?

24.哪些物品属于生活必需品?

2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谁保管?

26.查封、扣押的是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怎么办?

27.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能不能使用?

28.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遭受损失怎么办?

29.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30.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怎么处理?

31.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有哪些?

3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什么时候交给当事人?

33.有权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34.行政机关决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是先通知金融机构还是先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5.解除冻结的情形有哪些?

四、行政处罚

36.哪些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不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8.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

39.简易程序可以一个人执法吗?

40.简易程序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41.一般程序中,一个人可以调查取证吗?

42.临聘人员可以调查取证吗?

43.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情况的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

44.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能不能作为证人?

4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

46.能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罚?

47.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有效?

48.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之前能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9.当事人在告知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之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怎么办?

50.哪些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能不能拒绝?

52.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几日内作出决定?

53.听证费用由谁承担?

54.听证由谁组织?

55.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谁组织听证?

56.行政机关应该什么时候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7.听证是否公开?

58.本案调查人员能不能担任听证人员?

59.听证人员包括哪些?

60.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谁担任?

61.听证员怎么确定人选?

62.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能不能申请回避?

63.符合哪些条件的听证人员应当回避?

64.听证人员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65.什么时候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6.听证应通知那些人参加?

67.当事人是不是必须参加听证?

68.哪些情形应当中止听证?

69.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70.行政处罚决定书什么时候送达当事人?

71.罚款50元能不能当场进行收缴?

72.当场收缴的罚款怎么处理?

7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办?

五、行政强制执行

74.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多久?

75.行政机关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6.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77.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不予受理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78.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需要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吗?

79.是不是所有的强制执行实施前都要进行催告?

80.催告能不能通过电话进行?

81.当事人对催告书能不能进行陈述和申辩?

82.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83.可以无限期中止执行吗?

84.当事人经济特别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外无力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需要强制执行吗?

85.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86.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怎么办?

87.执行错误了怎么办?

88.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了,怎么办?

89.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怎么办?

90.可不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91.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

92.公民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吗

93.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如何应对?

94.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

95.可以无限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吗?

96.当事人不缴纳罚款或者滞纳金怎么办?

97.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能不能划入行政机关的基本专户或者其他账户?

98.哪些情形可以代履行?

99.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代履行而不需要进行催告?

100.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吗?

101.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10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怎么处理?

一、通用情形

1.没有行政执法证能执法吗?

答:不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2.一个人能不能执法?

答:不能,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

3.临聘人员能不能执法?

答:临聘人员可以参与执法辅助工作,做一些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不能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

4.哪些情形下执法人员需要回避?

答:(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5.回避决定作出前,是否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答: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6.行政决定是否需要公示?

答:需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全过程使用音像记录吗?

答:不是,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只要有资料记录能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即可,但是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8.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答: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要进行法制审核。

9.送达文书时,当事人不在家怎么办?

答:可以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10.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怎么办?

答: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送达到当事人住所,送达回证上记载拒收事由和日期,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11.通过什么快递公司邮寄送达?

答:最好通过国家邮政机构采取挂号信或EMS的方式邮寄。

12.能不能使用电子送达?

答:电子送达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采用电子送达需经当事人同意,并且注意保存证据证明已送达。

13.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好久?

答: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4.执法时遇到阻挠怎么办?

答:保持理智和冷静,切忌情绪急躁、用词不当、举止不端、采取过激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引导对方保持理智和冷静,必要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法。可以使用以下用语:“请大家冷静一下,我们是××执法人员,我们正在执行公务,我们的执法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请你们配合执法工作。妨碍公务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大家不要以身试法。谢谢!”

二、行政检查

15.行政检查是否需要记录?

答:需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可以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三、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镇街能否实施?

答:不能!

17.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是否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答: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场?

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是当事人不到场的,并不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9.是不是所有行政执法机关都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答:不是,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有特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授权。

20.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能不能重复进行查封?

答:不能。

21.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是好久?

答:一般情况不能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查封、扣押的期间是否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答:不包括。

23.哪些东西不能被查封、扣押?

答: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4.哪些物品属于生活必需品?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生活必需品包括: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等。

2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谁保管?

答:由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26.查封、扣押的是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进行拍卖、变卖,解除查封、扣押时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但是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7.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能不能使用?

答:不能!

28.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遭受损失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9.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答:行政机关承担。

30.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怎么处理?

答: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31.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有哪些?

答:(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3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什么时候交给当事人?

答: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查封、扣押的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3.有权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答:一般的行政机关无此项权力,只有特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实施,例如:公安、税务、海关等。

34.行政机关决定冻结存款、汇款的,是先通知金融机构还是先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答:先通知金融机构,在通知金融机构后且在作出决定的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5.解除冻结的情形有哪些?

答:(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四、行政处罚

36.哪些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不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要,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38.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

答:简易程序。

39.简易程序可以一个人执法吗?

答: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和处罚决定书的交付、送达等程序可以简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的规定。

40.简易程序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答:必须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41.一般程序中,一个人可以调查取证吗?

答:不可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2.临聘人员可以调查取证吗?

答:不可以。

43.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情况的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

答: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情况的记录是现场笔录,属于证据。

44.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能不能作为证人?

答:不能。

4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

答: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6.能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罚?

答:不能!

47.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有效?

答:有效,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如实记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署确认记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并逐页签署姓名和日期。

48.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之前能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不能。

49.当事人在告知的陈述申辩期限届满之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0.哪些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一般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法律、法规或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能不能拒绝?

答: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的,不能拒绝,超过三日提出的,可以拒绝。

52.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在几日内作出决定?

答:自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

53.听证费用由谁承担?

答: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4.听证由谁组织?

答: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听证。

55.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谁组织听证?

答: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听证。

56.行政机关应该什么时候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答: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7.听证是否公开?

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8.本案调查人员能不能担任听证人员?

答:不能。

59.听证人员包括哪些?

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60.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谁担任?

答:听证主持人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的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律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律人员担任。

61.听证员怎么确定人选?

答: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62.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能不能申请回避?

答:有权申请回避。

63.符合哪些条件的听证人员应当回避?

答:(1)本案调查人员;(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

64.听证人员是否回避由谁决定?

答: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65.什么时候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答: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决定听证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6.听证应通知那些人参加?

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67.当事人是不是必须参加听证?

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8.哪些情形应当中止听证?

答:(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4)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69.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答:(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擅自退出听证会的;(3)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70.行政处罚决定书什么时候送达当事人?

答:当事人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1.罚款50元能不能当场进行收缴?

答:不能,只有当场作出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72.当场收缴的罚款怎么处理?

答: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7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办?

答: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决定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行政强制执行

74.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多久?

答: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例如,某人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六个月期限是从5月1日至10月31日。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应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75.行政机关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76.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7.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不予受理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是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时提出申请。

78.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需要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吗?

答:需要。

79.是不是所有的强制执行实施前都要进行催告?

答:不是,除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以外,其他强制执行实施前均要进行催告。

80.催告能不能通过电话进行?

答:不能,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81.当事人对催告书能不能进行陈述和申辩?

答: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82.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83.可以无限期中止执行吗?

答:不能,中止执法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84.当事人经济特别困难,除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外无力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需要强制执行吗?

答:不需要,行政机关应当中止执行,待经济情况改善后恢复执行。

85.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答:(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86.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怎么办?

答:可以先中止执行,等待继承人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行政机关可以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死亡公民的遗产;如果死亡公民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终结执行。

87.执行错误了怎么办?

答: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88.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了,怎么办?

答: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89.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90.可不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答:不可以,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91.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

答:如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92.公民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吗?

答:不能,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燃气等方式迫使其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93.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如何应对?

答: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否加处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94.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

答:需要,告知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一义务将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95.可以无限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吗?

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96.当事人不缴纳罚款或者滞纳金怎么办?

答: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7.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能不能划入行政机关的基本专户或者其他账户?

答:不能,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用专户,不得划入行政机关的基本专户或者其他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98.哪些情形可以代履行?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99.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代履行而不需要进行催告?

答: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100.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吗?

答: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履行,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01.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当事人承担,但是费用应当按照成本合理确定。

10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怎么处理?

答:行政机关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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