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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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关于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 》的通知

津司发〔2019〕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管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 经 2019年9月4日 江津区人民政府第 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 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5日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 党 中央、 国务院、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委政法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平安江津、法治江津建设,实现我区 社会 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更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有效的工作举措,积极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优化队伍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熟悉、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平安江津、法治江津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择优选聘。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坚持专兼结合。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 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镇(街)、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选任配备

1.明确分类标准。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组成,分为专职、兼职和特邀调解员三类。专职调解员指符合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选聘程序,专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兼职调解员指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特邀调解员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调解需要,临时性邀请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

2.严格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镇(街)、村( 居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不适宜担任人民调解员。

3.拓宽选任范围。注重在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中选聘人民调解员。积极吸纳大学生村官、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退役士兵、致富能手、优秀返乡务工人员、社区网格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

4 .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推选产生。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人民调解组织推选产生。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和向社会公布,可连选连任。

5 .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明确职责任务

6 .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全力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 达成协议;积极参与“法律八进”,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观念;发现违法犯罪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切实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主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个人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加强人民调解管理

7 .健全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排查、登记、报告、回访、档案和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8 .完善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9 .推进人民调解智能化。大力推广应用“智能语音”、“智能推送”、“智能检索”,推广应用人民法院“纠纷易解”平台,提高服务的便捷性 、科学性 。加快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网上数据一体化等试点工作。区财政全额保障“智慧调解”等人民调解智能终端系统建设所需费用,确保普及率达到100 % 。

(四)加强业务培训

10 .落实培训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 的 年度培训和岗前培训,指导司法所培训辖区内调解员;区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道路交通、物业管理、城市管理、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生态环保、建设领域、旅游、消费、商会等重点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11 .确保培训质效。年度培训采取全员轮训形式,调解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6课时/人。初次担任调解员的,由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初任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12 .拓展培训方式。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学习方式为主,以会代训、现场观摩、技能练兵、知识竞赛、考察交流、旁听庭审等方式为辅。探索与党校建立合作关系,开设调解专业课程,分批次、分层级轮训人民调解员。

13 .建立指导法官名册。区人民法院要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官名册,强化法官指导责任,通过庭审指导、案例指导、司法确认讲评等形式,着力帮助人民调解员丰富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增强调解实效。鼓励基层法官、调解员依托信息技术等适当方式加强日常联系,实现疑难复杂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零距离”沟通。

(五)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14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先进理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调解文化,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15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廉洁自律良好形象,培养优良作风。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16 .加强党建工作。党员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员标准,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发挥党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单独成立党组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突出政治功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

17.建立调解和咨询专家库。区司法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相关专家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并以“特邀调解员”身份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18.探索第三方专业调解组织参与人民调解创新工作。培育专业调处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引导,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资深律师等有调解专长的人士设立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统一指导与管理。探索建立完全以调解为主、待遇更优厚、荣誉感更强的职业调解员队伍,完善专业调解工作。

19.动员多方力量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推动在村(居)民小组、楼栋(院落)等建立信息员队伍。积极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新乡贤人士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

(七)强化工作保障

20 .落实工作补贴经费。区级和镇(街)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人民调解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酬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江津区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及费用由区财政保障,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派驻到有关单位、部门调解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及费用由各镇(街)和有关单位、部门自行保障。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由区司法局商区财政部门确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各镇(街)财政可根据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和财力状况考虑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配套经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21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程序和范围。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相关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的要求向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处理涉访涉法涉诉类民间矛盾纠纷。

(八)加强职业保障

22 .落实抚恤政策。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等相关待遇。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

23.加强履职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本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工作指导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指导。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决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发挥行业指导和管理作用,积极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典型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服务和管理。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区委政法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具体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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