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22 10:25:00 大 中 小
一、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三、办理机构: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
地址:江津区大有正街35号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23-47270835, 邮编:402260。
四、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五、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江津区人民政府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提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3.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复函等);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的请求的书面材料);
5.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七、受理审查
申请人当面递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科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八、办理程序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科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经案件审理,区人民政府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科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经案件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九、复议决定:维持、限期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驳回。
十、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工作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收费标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申请书
(格式模板)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如有代理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附件: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
4.代理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
申请人(签名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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