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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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2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5-05-30 15:30:00

胡燕、周忠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乡镇违法建筑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建议》(第125号)收悉。经与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石蟆镇共同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规定,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除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由区农业农村委查处外,其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查处。

二、关于规划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24〕71号)规定,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除镇街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外,其余由区城市管理局查处;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在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专门管理区域外,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由区城市管理局查处,其余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查处。

三、关于房屋装修方面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24〕71号)规定,原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行使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由区城市管理局行使。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配套工作指引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2023〕76号)和《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重庆市江津区行政执法协作办法〉〈重庆市江津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法〉的通知》(津执组发〔2023〕1号)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执法职责有争议的,应当依法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发生争议的任意一方可以书面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此答复函已经李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2025520


(联系人:罗平萍;联系电话:47567525;邮政编码:402260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督促执法单位尽职履责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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