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07 11:47:48 大 中 小
涂开平代表:
您在区第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小区和商业内街道纳入交通和城管执法范围的建议》(第32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小区和商业内的街道中是城镇公共道路的,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范围;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属于业主自治范围。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七十三条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从事的行为,虽然《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九十四条、九十五条明确了具体相关部门对相应物业管理区域禁止性行为的查处职责,但是《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部门需根据其他专业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如专业法未明确的,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在现形法律体系下,职能部门只能劝阻和制止,但无强制力保障。针对此种情况,由于我区无立法权,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立法支持。
结合创文要求,我区相关部门已对不属城镇公共道路出现乱停乱放、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下一步我区将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加大小区和商业内街道乱停乱放、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等治理力度,加强对人行道和车行道违法停车行为的劝导和执法,规范停车秩序;规范对流动摊贩的管理,避免违法占道经营等行为的发生;持续整治违章搭建,提升城市品质。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进行监督和配合,提高社区居民自治能力,确保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此复函已经李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2022年6月1日
(联系人:黄涛;联系电话:023-47229335)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 承诺落实时间 | 责任单位 |
1 | 结合创文要求,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整治对不属城镇公共道路出现乱停乱放、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等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 | 2022年12月 | 江津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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