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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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办事指南表

发布日期:2025-01-13 09:40:00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办理项编码

服务类别

办理类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

区县级

事项状态

在用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4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说明

是否收费

是否有自建系统(移动端)

移动端办理地址

是否有自建系统(电脑端)

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四办

网上办;一次办;

村级代办

咨询方式

电话:023-4722916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23-47564615

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名称

受理条件审查标准

受理条件适用情形

受理条件类型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申请条件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窗口电话

窗口地址

办理时间

交通指引

地图定位链接

综合窗口

023-47229160

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上午:900-12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可乘302路、207路、205路公交车到达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停车场。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43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司法部

3/16/2019 12:00:00 AM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43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司法部

3/16/2019 12:00:00 AM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19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19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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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证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司法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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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全市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付费方式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网办

网办地址

进度查询地址

结果查询地址

审批结果名称

律师执业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信息

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是否允许减免

收费减免情形

允许减免依据

收费性质

备注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解答

咨询电话多少?

023-4922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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