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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人民调解服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5-01-13 09:42:00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行业性专业性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是有以下类型: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旅游纠纷、环境污染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互联网纠纷以及其他纠纷。

三、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纠纷申请流程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信访部门等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前往就近的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组织、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五、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八、调委会调解纠纷是否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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