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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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关于2023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4-19 10:00:00


根据《重庆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渝司发〔2020〕56号)要求,江津区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现予公示,如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2023年4月28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向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

2023年4月19日


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抽查计划名称

具体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

比例

抽查时间

1

2023年度江津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律所章程、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财务管理、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等制度);

2.律师事务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等承办业务等情况;

3.律师事务所是否保持法定准予设立条件;

4.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5.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6.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低价收费、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二)律师

1.是否存在代理不尽责等情况;

2.对代理案件是否按照卷宗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归档;

3.是否存在专职执业律师违规兼职或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

4.是否存在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5.是否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

6.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正当交往,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全区律师

事务所(包含被抽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10%/

2/

2023212

2

2023年度江津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

1.基层法律服务所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在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场所设立办公场所;

2.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存在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情况;

3.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统一收案、统一委派、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开具发票等;

4.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5.是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是否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6.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情况;

2.是否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非法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情况;

3.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正当交往等情况;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

5.对代理案件是否按照卷宗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归档。

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包含被抽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者)

20%/

2/

2023212

3

2023年度江津区司法局随机抽查公证机构、公证员

(一)公证机构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名称、场所、2名以上公证员、资金)

2.公证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条件

3.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财务、资产、执业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4.是否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执业禁止行为

5.是否存在其他执业禁止行为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证员

1.是否存在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2.是否存在执业禁止行为

3.是否存在公证员免职情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区公证机构(包含被抽查公证机构的公证员)

1/

202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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