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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2023-06-08 12:10:58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文平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建议》(第023号)收悉。经与区国资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概念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的第二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现代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建立企业年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建议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且具有积极意义的。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36号令)规定,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二)建立程序。1.确定方案。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报送备案。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3.方案生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三)备案资料。1.企业年金方案;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4.企业年金方案基本情况简表。

三、我区区属国有企业建立职业年金的条件

根据区国资委《关于人大代表刘文平〈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建议〉的回复》(津国资函〔202342号)的协办意见: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要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必要条件是:1.企业为职工足额缴纳了“五险一金”;2.企业盈利并具备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3.企业建立了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另外,根据《深化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2017精神,鉴于我区区属国有企业盈利能力弱等实际情况,区国资委建议我区区属国有企业目前暂不实施企业年金。下一步,区国资委将结合我区实际,适时形成可行性方案后上报。建议你可以积极与区国资委沟通,及时了解最新动态。

此答复函已经钟明才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人力社保工作。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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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企业职业年金备案

即报即办

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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