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5-12 18:00:00 大 中 小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第十七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49号建议的复函
秦小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建议》(第4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审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年限后,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五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议将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确认的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年限,应参照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目前,医疗保险政策还未将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纳入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渝人社发〔2014〕128号文件精神: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一是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二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三是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四是军人服现役年限。以上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但均不得重复计算,其中,2014年8月1日以后领取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2004年12月31日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含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国家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于2008年2月29日出台了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被征地人员按照征地安置时本人年龄大小分为征地老龄人员、征地中青年和征地青年人员,政府分别给予15年、10年、和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人员按规定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这只是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算作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因此就没有纳入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是由重庆市统一制定和修改的,区县无相关职能,只能按照市级规定的政策贯彻执行。您提出的《关于将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纳入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我们将会积极向上级汇报和反映,同时与市级密切联系,高度关注新的参保政策,一旦有新的政策出台,我们会迅速贯彻执行。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险政策的关心和支持,同时也希望您和我们一道共同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征地农转非人员充分了解医疗政策,积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此复函已经周世先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2日
联 系 人:周红军
联系电话:15998975299,4756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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