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771784229H/2026-0020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审批许可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6 |
发布日期: 2026-06-16 17:39:37
准予执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工时许字〔2026〕49号
申请人(公司名称):重庆江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CP723H
地址(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英杰
你公司向本机关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招商营运)、副总经理(工程物业)、司机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综合维修技工、慧云工程师、慧云助理工程师、暖通技工、商管班长、商管员、强电技工、营运助理、弱电技工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中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
此批复及你公司《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应及时向职工公示,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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