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381771784229H/2025-0008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审批许可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4 |
发布日期: 2025-03-04 08:56:49
准予执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工时许字〔2025〕23号
申请人(公司名称):重庆金田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01GYF6G
地址(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云港大道27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桂建强
你公司向本机关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5年3月至2026年2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月/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总经理、营销员/营销助理/副主任营销师、区域经理/总经理助理(营销)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保管员、辅助工、成品保管员、打包工、质检大班长、叉车班长、机修工、机修技师、叉车工、收线工、铸轧班长、绞线工、绞并线班长、物料配送工、包漆工段长、包漆班长、包漆技师、包装工、拉丝工段长、拉丝班长、保管班长、质检班长、模具工、装卸工、过磅员、铸轧工、包漆工、拉丝工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高压电工、电工、质检员、机电工、测试员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中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
此批复及你公司《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应及时向职工公示,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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