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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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71784229H/2024-000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审批许可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特殊工时许字〔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02-27 15:49:28

准予执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工时许字〔2024〕17号

申请人(公司名称):重庆骄王天然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9000837H

地址(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梧桐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成文

你公司向本机关提出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采购、驾驶员、销售(外勤)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物料员、检测员、机电仪操作员、操作工、生产班组长岗位实行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批复及《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

准予执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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