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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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771784229H/2025-005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2-12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5-12-12 18:22:50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单位
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2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7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伤职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400元/案例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382号)、《关于公布 2024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渝财综〔2024〕50号)
8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400元/人次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核定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382号)、《关于公布 2024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渝财综〔2024〕50号)
9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级 政府部门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和中级评审 初级:120元/人
中级:240元/人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综〔2018〕76号,渝价〔2015〕123号《关于公布 2024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渝财综〔2024〕50号)
10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考试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11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考试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考试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3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考试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4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考试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5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考试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16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考试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 纸笔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 政府制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综〔2018〕97号,渝发改收费〔2022〕156号《关于公布 2024 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渝财综〔2024〕50号)
17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18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9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1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23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资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一、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二、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规〔2025〕16号) 相关文件规定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4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25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6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7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8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9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30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二、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31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履约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2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采购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3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投标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投标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4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证政府采购投标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5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保障工程质量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36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协会 社会团体 会费 社会团体收费 组织开展行业人才培训、考察交流、信息业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和管理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展示等活动;
受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定行业规范;
组织协调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作;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加强理论研究,推进行业创新;
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会长每年10000元;
副会长每5000元;
理事每年2000元;
会员每年500元。
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通过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协会章程》(2024年12月1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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