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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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MB1512876W/2023-00164 [ 发文字号 ] 津农业农村委发〔2023〕26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5-20 [ 发布日期 ] 2023-05-22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农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2 17:37:54

各科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安委会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总体部署,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开展农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2023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农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区安委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部署,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开展农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压紧压实企业、部门、属地各方责任,以系统治理方式推动行业重大隐患动态清零

以“遏重大、降较大、减总量”为目标,聚焦农业机械、渔业农村沼气畜禽粪污贮存池)、畜禽屠宰、休闲农业、农田在建项目、农药使用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风险底数,认真落实管控措施,全力确保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

围绕“切实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水平”,开展八大集中行动,确保农业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

农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全面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摸清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动态调整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对隐患整改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对账销号,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严防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聚焦农机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区,紧盯春耕、三夏三秋等农机作业高峰时期,深入田间、场院和农机合作社等生产一线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纳入两个清单并执行动态管理,迅速组织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彻底全面整改对于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明确责任人、具体措施和整改期限实行闭环管理。

按照《重庆市变型拖拉机清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台账管理、联合执法、注销报废落实闭环管理等工作,加快变型拖拉机清零进度。与公安、应急等部门协作配合,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四大队)

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农机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会同镇街督促指导辖区内农机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排除隐患,农机生产经营组织也要经常开展内部学习,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敏感度,拒绝参与风险行为的自觉性。(责任单位:农技中心)

)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渔业平安守护专项行动

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渔业安全生产意识和查找风险隐患的主动性。在“十年禁捕”关键期,要针对公务船、巡护船出航频率明显增多而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意识可能下降的特点,持续强化公务船员安全意识教育,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堵塞安全漏洞。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集中开展渔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强化安全指导,提升执法人员安全防护意识。(责任单位:执法支队三大队)

督促养殖业主做好安全生产自查,提升渔业养殖风险识别和险情应对能力。及时组织开展精准检查,严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重拳整顿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业主完善养殖水体的安全警示标语标牌,做好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工作。(责任单位:多经中心)

)农村沼气、畜禽粪污贮存池安全治理专项行动

持续强化农村沼气、化粪池安全宣传培训,不断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群众安全意识。做好对畜禽养殖场覆盖式(地下封闭式)化粪池的防火宣传、敞口式贮存池的防跌落宣传,在安全距离边界设立警示标语和隔离围挡。深入开展经常性安全风险排查,加强农村沼气管理台账建设,动态调整台账清单。加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指导,对已报废的农村沼气设施,要指导沼气业主进行填埋、拆除等安全处置;对当前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废弃农村沼气设施,应落实管理人责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责任单位:生态能环科、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四)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等涉农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督促涉农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重点排查消防、冻库、供电、锅炉、压力容器和液氨存储设备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排除。督促指导乡村休闲旅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加强专项行动期间以及节假日、周末、旅游高峰期等重点时段安全防范。(责任单位:由产业发展科牵头,安全监管科、乡村振兴科、农科教中心、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配合)

(五)在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加大对农业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专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落实“三同时”等。(责任单位:农田建设科)

)危化品动态监管行动

加强农药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药使用安全指导及技术培训。强化涉农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放、领取、使用和回收等各环节的全程管控。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狠抓员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责任单位:由安全监管科牵头,农技中心、多经中心、花椒产业服务科、农安中心配合)

(七)消防安全治理行动

积极开展系统内办公楼栋及附属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综合治理建设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生命通道等,持续整治电气火灾隐患,提升单位自我管理火灾应急处置等防控能力(责任单位:由办公室牵头,农田建设科、行政审批科、农科教中心、多经中心、农经站、农安中心、执法支队、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配合)

(八)强化严格执法行动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排查整治重点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重点针对农机、渔业农村沼气畜禽粪污贮存池)、畜禽屠宰、农药使用等领域开展专项行动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今年6月底前,对监管执法人员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作为重点培训内容,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素养,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开展精准严格闭环执法。严格落实执法“清零”和“三个强度”提升要求,开展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三部曲”闭环执法。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4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有问题却未查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不严格、排查整治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或问责追责。

5.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充分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工作方式提高执法质量,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同志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三、阶段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推进实施,各科室(单位)要按照阶段工作重点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525日前)。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根据有关标准要求细化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或重点检查事项。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安排任务、明确责任。

(二)集中排查(20238月底前)。对照专项行动内容,梳理排查整治重点,形成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进度清单,全面开展排查,建立问题隐患台账,落实闭环管理措施。

(三)重点整治(202311月底前)。在前期集中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全面再排查、再整治。安全监管科将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督查检查,跟踪督促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四)建章立制(2023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有效经验、亮点做法,开展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委成立农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书记、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杨栋群同志担任组长,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科,主要负责做好重大隐患整治、重大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汇总、转办、督办等。

(二)履行部门监管责任。集中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牢记“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教育“五进”等活动,通过标语海报、宣传视频、群众活动、新闻发布等多种方式,营造浓厚安全氛围,提升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扩大有奖举报知晓率、参与率,广泛发动企业员工内部举报和社会匿名举报,着力提升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防范化解的责任主体,委属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日周月”隐患排查机制,科学制定“日周月”隐患排查清单,严格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做到全员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聚焦一线岗位“两单两卡”(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卡、岗位应急处置卡),组织完善“两单两卡”内容,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推动一线岗位员工“知风险、明职责、会操作、能应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组织实施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辨识管控,针对性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至少组织开展1次专题培训、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针对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小微企业,要督促指导企业负责人制定安全风险明白卡,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四)强化跟踪督导。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谁管控谁负责”,建立农业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整治进展情况。本次专项行动采取月调度、季总结的方式进行统筹调度,月调度表(附件)从6月份开始上报,每月1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季度总结情况请分别于202384日、113日前报送至安全监管科(联系人:黎娇;联系电话: 47521779;电子邮箱:1614627072@qq.com)。

附件:1.全区农业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进展情况月度调度表

2.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 1

区农业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月度调度表

科室单位):__________                            时间:2023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3

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4

执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6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

业自

查自

改进

行抽

查检

查情

1

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用电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区县指导帮扶乡镇(街道)(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万元)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次)


5

移送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产整顿(家)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有关镇街(次)


11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12

在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 2

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国、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 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 ) 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

( ) 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 割机投入使用的

( ) 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 ) 拼装、 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的

( ) 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 缺失, 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附件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

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 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 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 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附件4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 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 )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八条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 ) 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 )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 )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 (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 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 )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 )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 ()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 )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 () 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 ) 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 )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 )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 )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 2023 5 15 日起施行。《工贸 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安监总管四〔2017129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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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农业农村委发〔2023〕26号关于印发全区农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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