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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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违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25-06-26 10:00:39

答: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森林火灾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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