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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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江津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26 09:25:00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重庆市江津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依据2019年12月12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9〕159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助力农业强国建设。

三、适用范围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关规定,拟申报或已认定成为区级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区级龙头企业?

答: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或流通为主要业务,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农业企业。

(二)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区级龙头企业认定要经过三个程序:一是根据申报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二是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是区农业农村委集体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

(三)如何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

问1:如何申报区级龙头企业?

答:参照《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七条申报条件,由企业自愿填写《重庆市江津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及监测表》,并提供第八条所述相关材料,经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镇(街)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问2:申报条件中第六条第3点,什么是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产销率?

答:①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资产平均总额X100%

例:XX公司2001净利润为800万元,所得税375万元,利息支出480万元,年末资产总额8 400万元,假设2001年初资产总额7500万元,则XX公司总资产报酬率计算如下:

2001年总资产报酬率=(800+375+480)/ [(7500+8400)/2] * 100% = 20.82%

②产销率=[一定时间内已销售出去的产品数量(S)/一定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P)]×100%

问3:申报条件中第六条第5点,如何界定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答:带动农户是指企业带动农村发展、帮助农民致富,主要包括务工就业、技术指导、土地流转、收益分红、收购农产品等方式,通过直接带动或者间接带动周边农户超过200户。

(四)如何监测区级龙头企业?

答:参照《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监测标准,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

(五)成为区级龙头企业有哪些作用?

一是符合条件的区级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市级、国家级龙头企业。二是按有关政策享受农业扶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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