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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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江津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10 11:25:00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2021年,农业农村部、司法部印发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2022年,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司法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重庆市江津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在国家、重庆有安排、有部署的背景下制定。

(二)制定必要性。经过“七五”普法,农民法治素养有所提高。但是,应当看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知识还很薄弱,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示范户的培育,可起到一户示范,带动一方的作用。

(三)文件依据。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2〕35号)制定。

二、目的意义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实现每个村(涉农社区)有1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每个村(涉农社区)有6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35年,每个村(涉农社区)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队伍,每个村民小组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通过示范户培育,促进带动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效提升农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

三、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审批科。

(二)征求意见情况。《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区农业农村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并向社会及区司法局、区乡村振兴局等有关单位公开征求了相关建议意见,没有收到任何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通过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审批科合法性审查。

四、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各镇街的村民委员会和涉农社区。由于农业农村部门工作对象在农村,因此,不涉农的居民委员会示范户的培育不作具体要求。

五、文件主要内容

(一)我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实现每个村(涉农社区)有1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3年底,实现每个村(涉农社区)有2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每个村(涉农社区)有6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35年,每个村(涉农社区)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队伍,每个村民小组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

(二)什么样的农户才能当示范户?

《实施方案》对示范户提出了政治思想、法治素养和带动作用等5个方面的要求。具体来说,有两类人员作为培育重点:一是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所在家庭。二是村组干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创业人员、“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所在家庭。

(三)示范户认定程序是什么?

示范户认定要经过三个程序:一是镇(街道)党委、政府推荐;二是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乡村振兴部门联合审核;三是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审核确定。

(四)示范户一经认定是否终身不变?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后,区、镇(街)、村(居)要登记造册,并颁发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样式的标志牌。但有《实施方案》所列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村规民约的六种情形会被撤销称号。

(五)示范户撤销程序是怎样的?

对应当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的,由所在村(涉农社区)向所在镇(街)提出建议意见;镇(街)党委、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司法、乡村振兴部门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审定撤销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被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的,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收回标志牌。

(六)示范户认定后有哪些后续培育措施?

认定的示范户,将会有三种后续措施:一是农业农村部门、司法部门将会利用法治讲堂、田间课堂、农业科教云平台、崇农云讲堂等多种方式,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市新媒体普法平台等多种载体开展融入培训。二是市、区每年开展骨干培训。三是农业综合执法人员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深入农村与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子”。

(七)培育示范户工作有哪些保障措施?

主要有三类:一是组织领导措施。即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统筹部署安排。二是构建协同机制。即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司法、乡村振兴部门参与。三是激励约束措施。包括:区、镇(街)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将培育工作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内容;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普法、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等工作表彰范畴等。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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