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禁渔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09 09:25:00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禁渔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津农业农村委发〔202268,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2119日印发,并对外公开发布。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长江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禁渔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113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障生态平衡的协作意见(试行)》(渝检一分院会〔20222号),结合江津实际制定。

二、目的意义

通知出台通知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范长江禁渔后我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

三、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在江津区内长江及其支流,以及水库等其他开放性水域,开展各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适用本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共6部分,包括加快制定与十年禁渔相适应的增殖放流规划、规范报备和检疫制度、规范放流苗种的选取、规范放流方式时间地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增殖放流活动怎么报备?

答:通知规定,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提交《增殖放流活动报备表》;放流国家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还须转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施行。在放流现场要向执法人员出示报备表。《增殖放流活动报备表》见通知附件1

(二)增殖放流的鱼苗怎么检疫?

答:用于增殖放流的鱼苗等水生生物,货主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售运输用于增殖放流。在放流现场要向执法人员出示检疫证明。《重庆市江津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表》见通知附件2

(三)增殖放流的鱼苗有什么要求?

答:通知规定,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须是长江流域本地种,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长江流域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规模性放流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农业农村部公布的苗种供应单位可在以下网址查询:http://znyj.nftec.agri.cn:8086/database6.aspx。《常见水生生物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名录》见通知附件3

(四)增殖放流的方式是什么?

答:增殖放流一般采用常规(尽可能贴近水面,距水面不超过1米)投放、滑道投放等方式,顺风缓慢放入增殖放流水域。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伤害水生生物的放流方式。

(五)增殖放流的时间地点有什么要求?

答:放流时间应避免在高温季节(气温35℃以上)进行。每年66日是“全国放鱼日”,鼓励单位个人集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为了规范管理,经申报审核,我区确定了3个增殖放流定点平台,已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对外公布。分别是几江街道米帮沱码头、油溪镇油溪沙码头、白沙镇利华码头。

(六)反增殖放流规定有什么后果?

答: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