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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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乡村建设项目库 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9 09:3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乡振发〔202315要求,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于2023825日经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第三次会上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建立乡村建设项目库和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是统筹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请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任务清单管理要求,编制2023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和乡村建设中期建设任务清单(2023-2025),于2023年10月17日前以正式文件函报区乡村振兴局。请各镇街、区级各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有力有序推动两项工作落地实施,以后区级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按规定编制发布。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9日

(联系人:刁勇,联系电话:47226697)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有效的项目库管理制度,强化乡村建设项目布局、项目统筹和项目管理,依据《乡 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坚持尊重规律、稳扎稳打坚持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坚持规划先行、聚焦重点;坚持部门共建、信息共享;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坚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坚持建管并重、长效运行。

第三条  项目库承担项目储备、布局统筹、进度监测、工作督导等功能,是级统筹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乡村建设项目库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建立,并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做好衔接。

第四条政府统筹协调推进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区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项目库建设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负责相关领域项目谋划、组织实施工作。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政府报告项目库建设运行情况。

第二章  入库项目

第五条  入库项目按照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划分类型。入库项目主要从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农村道路、村镇供水(含饮用水水源)、防汛抗旱、清洁能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数字乡村、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农房质量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等工程行动相关项目中选择。

第六条入库项目重点是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项目。

第七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乡村建设相关规划要求,前期工作已具备基础。入库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行业领域,符合相应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项目储备、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入库项目重点采集责任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限、资金规模、资金渠道、补助方式、实施进展、投资完成情况、绩效目标、直接受益人数、资产权属、管护主体等基础信息。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上按照村申报、镇(街道)审核、区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确定入库项目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村“两委”依据区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引导农民结合实际提出建设需求。在充分征求农户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申报项目,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跨村联村项目由镇(街道)汇总整合相关村需求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镇(街道)对村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将确有必要、符合乡村建设任务清单要求的项目报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镇(街道)报送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意见,审核通过的项目报乡村振兴汇总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的项目,应征求相关镇街、村意见。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的质量负直接责任。实施简易审批程序的,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区乡村振兴局将拟入库项目报政府审定,通过后,需在政府网站对入库项目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总项目储备情况,检视项目储备问题,依据全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重点项目实施建议。

第十五条  因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示公告流程。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六条  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设项目库,共享项目库信息。

第十七条入库储备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完成入库程序项目实时录入信息系统,三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推进乡村建设的工作安排,乡 村振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储备项目实施优先序。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月将乡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提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实时在系统填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填报信息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安排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通过竞争立项争取的项目和上级布置的试点项目除外。

第五章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违法违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超越发 展阶段大拆大建项目、重复投资项目,以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等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严禁刮风搞运动,防止盲目追求乡村建设推进 速度,不得超越发展阶段和地方实际搞大融资、大拆建、大开发,

牢牢守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底线。

第二十三条  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不搞大包大揽、强迫命令,不代替农民选择。

第二十四条  严禁未经规划设计和审批的乱搭乱建行为,禁止乡村规划设计单位违背村情民意搞设计,“闭门造车”提规划。

第二十五条  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要严格加强项目筛查,除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外,甄别杜绝重复投资同一项目。

第六章项目库评估

第二十六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入库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

第二十七条  区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情况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入库率、入库程序、入库管理、入库质量、项目实施率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库建设情况作为有关督查检查内容,纳入乡村建设评价范围。

第二十九条  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加强任务统筹,强化部门联动,推动责任落实,根据《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级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坚持全面梳理、突出重点;坚持近细远粗、分步建设;坚持有序推进、分类指导;坚持程序规范、务实管用。

第三条  级编制公布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将乡村建设重点任务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明确任务名称、主管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

第四条  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意见,报政府审定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近细远粗、分步建设的原则,区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全乡村建设工作总体部署确定今后13年乡村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中期建设任务”,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第六条  区乡村振兴局根据国家、市级政策要求和全实际情况,原则上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发布下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建设任务细化到街道,与中期建设任务有序衔接。

第七条  各镇(街道)结合地方实际和区级任务清单,编制镇(街道)级年度任务清单,报区乡村振兴局。原则上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发布本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建设任务细化到村,具体到项目。区级应将年度任务清单与乡村建设项目库有效对接,对照中期建设任务,谋划未来3年重点建设项目,渐次推进成熟项目储备入库,滚动实施建设。

第八条  区级科学安排乡村建设时序,依据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定期检查调度任务推进情况。乡村建设台账应包括任务名称、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进展情况等。

第九条  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并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意见,报政府审定后,调整确定下一年度任务清单。

第十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情况作为有关督查检查内容,纳入乡村建设评价范围。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   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

序号

任务名称

主管部门

设目标

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

资金来源

建设

完成情况

备注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中期建设任务清单(2023-2025

序号

建设任务

主管部门

建设目标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备注





























江津区乡村建设台账

序号

任务名称

主管部门

主要内容

建设计划

进展情况

备注






























    

附件


乡振函202310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立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联席

会议制度的函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体育局、区医保局、区国资委、区林业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供销合作社、区工商联、区妇联、区残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保监分局、区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六分局: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按照2022109日市政府召开的全市乡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区乡村振兴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建立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2373日经江津区推进乡村振兴联席会议(第三次)上研究通过。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经商各有关单位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政策措施。

(二)推动区级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建立政策、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部门间工作协同、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三)加强对全区乡村建设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乡村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四)督促区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重庆市江津区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适时进行工作调度。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

江津区乡村建设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为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体育局、区医保局、区国资委、区林业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供销合作社、区工商联、区妇联、区残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保监分局、区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六分局等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为牵头单位。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制度设召集人2名,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召集人2名,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分管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兼任。

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任主任,负责乡村建设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查督办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下设“乡村规划”“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农村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农村清洁能源体系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建设”“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卫生”“农村养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14个专项工作推进组,由每项任务总牵头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科室负责人任成员,专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联席会议制度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四、工作规则

在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领导下,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相关工作,议定事项形成纪要印发实施。重大事项按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成员单位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召集临时会商。研究具体工作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镇街、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加强联络员沟通协调,副召集人主持召开联络员“双月协商”会议,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江津区乡村建设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人员组成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720

附件

江津区乡村建设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人员组成

一、召集人

杨栋群区农业农委主任、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二、副召集人

贾怀军区农业农委副主任、区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区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

三、成员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体育局、区医保局、区国资委、区林业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供销合作社、区工商联、区妇联、区残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江津银保监分局、区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六分局相关负责人。

四、办公室及联络员

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副局长贾怀军、区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王均担任,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科、区住房城乡建委村镇科人员组成,联络员由各组牵头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五、专项工作推进组

1.“乡村规划”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旅游委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交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3.“农村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4.“农村清洁能源体系建设”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商务委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5.“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商务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是邮政管理局六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区供销合作社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6.“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委网信办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网信办、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7.“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体育局、区文化旅游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残联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8.“农房质量安全提升”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住房城乡建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9.“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10.“农村教育”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教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教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人力社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11.“农村医疗卫生”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12.“农村养老”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残联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13.“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14.“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工作推进组

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委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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