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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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45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3-05-26 09:10:00

尊敬的陈利娜代表:

您好!您在重庆市江津区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农转非人员旧房拆建的地基问题的建议》(编号第145号)收悉。我委历来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针对您的建议,我委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分管领导具体督办,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研究,及时认真办理。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宅基地建房政策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操作指南(试行202011月)规定,对于就近就地农转非、小城镇农转非人员未再转非过,经所在经济合作社(或农村居民小组)集体认定为该社(组)的成员,享受该社(组)的一切待遇的,就有申请建房资格。提交的认定资料就是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探索农房联建共享

202344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江津区鼓励城市资本上山下乡十条措施》的通知(江津委农组〔20235号)规定,在全区范围内择优选择试点区域探索农房联建共享。在充分尊重农户(资格权人)意愿的前提下,城市资本可通过入股方式与农户(资格权人)共同联合建房,获得农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资格权人)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向村集体同时提出宅基地审批和入股(联建)申请,经村集体同意并报镇街审核完成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后,提交交易平台开展产权流转交易,交易完成后双方依法签订入股(联建)合同,共同协商开展房屋建设。房屋竣工验收依法开展产权登记后,提交相关手续到交易平台办理交易鉴证。

此复函已经我委杨栋群主任审签,感谢您对我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注,恳请您继续关注。如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最后,再次向您表示敬意和感谢。

联系人:方清涛   电话:47588545

特此函告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526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无。已转发《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综合管理的通知》(津农业农村委函〔202349号)


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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