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当前位置: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6 09:25: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江津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普惠共享,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江津区农机具补贴范围,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3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其中,通用类机具17个品目,非通用类机具31个品目,详见《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江津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根据《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江津区农机购置补贴实行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以市农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的为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区农委和各镇街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情况,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补贴相关手续。

四、资金分配使用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根据各镇街当年实际申办情况进行分配,原则上全面满足各镇街每年度补贴资金申请需求。如遇特殊年份,补贴资金规模不够的,进入下一个年度按程序优先办理。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结转资金使用完后,才能使用当年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及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购机者应在当年及时办理申领事项,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完成的,务必在下一年抓紧办理。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造成购机者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按有关规定优先补贴。

1.申请材料。

申请补贴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记证书原件)、领款人邮政储蓄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个人代办补贴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授权书。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到区农机安全监理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办理牌照核发许可,申请补贴时提交行驶证原件。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以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为准,主要包括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共七种机型,其中: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一套相应的复印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

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采集录入购机者、机具、购机发票等信息。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机具核验。

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按照“农机补贴产品核验规程”对申请补贴的机具开展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

单台机具补贴额在40000元及以上或年度内购买同一品目机具5台以上者(牌证管理的机具除外),区、镇两级应分别现场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镇街按100%比例现场核验,区农委按不低于20%比例现场抽查核验;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镇街应100%核实,按不低于30%比例现场核验,区农委按5-10%比例进行现场或电话抽查核实。

(三)补贴信息公示。

补贴系统自动将镇街审核通过的补贴相关信息实时链接到江津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专栏链接网址:http://61.128.226.225:88/JiangJinQu)进行网上公示,可通过公开专栏首页的“便民服务区”,分别查询补贴机具产销关系、补贴产品、补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各镇街可同时在各自政府网上同步公示,也可通过镇、村公开栏,进行纸质公示。

(四)补贴信息审核。

首先,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在补贴系统中将核验和核实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审核通过操作。其次,区农委结合本级抽查核实情况,在补贴系统中及时审核处理镇街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最后,区农委将审核通过的信息,按兑付批次流转至区财政局(原则上3个月兑付一次,若季节性补贴资金申请规模较大,亦可适当提前),并向区财政局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等纸质资料。

(五)补贴资金兑付。

区财政局对区农委提交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汇总表、花名册等资料交邮政储蓄银行将补贴资金及时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卡(折)账户。

(六)退(换)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机具退(换)货,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存入区财政局指定帐户,具体帐户另行通知。区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退(换)货后,经销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区农委,并将退(换)货档案材料交一份到区农委保存,自留一份。换货后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六、植保无人飞机和新产品补贴试点

根据《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精神,2018—2020年,我区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有关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待市农委另行出台具体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区农委、区财政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区农委。为保证江津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高效廉洁实施并取得实效,设立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由区农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农委分管负责人、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领导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负责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区农委、区财政局共同做好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过程监管,业务受理等相关工作。

区农委负责全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牵头工作,适时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对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检查,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对农机质量等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示、审核上报、资料报送、档案管理等。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区财政局负责复核补贴拨款资料,划拨补贴资金到区邮政储蓄银行,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将补贴资金打款到购机者卡(折),接收退款等工作。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经费及补贴申请受理所需办公设备。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机市场的监督管理。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监督经销商做好“三包”服务等相关工作。

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负总责,要配备专人负责受理补贴申请事项,保证办公场所,配齐所需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的与办公有关经费。搞好补贴信息录入、核实、公示、审核、建档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销企业及销售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积极处理各种举报投诉等工作,确保本项工作安全、稳定实施。

区邮政储蓄银行要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区邮政储蓄银行收到补贴资金及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购机者的卡(折),若发现信息错误,应立即反馈到区农委。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区统一使用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系统软件,开展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加快补贴资金申办进度。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镇两级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示栏等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区农委要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管理,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电话、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区农委、区财政局和各镇街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市级、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316号)精神,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和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动态监管,防止套取、骗取补贴资金。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受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八、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九、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23-47523509(区农委农机推广站)

补贴系统:023-47523509(区农委农机推广站)

质量投诉:023-47521247(区农委办公室)

023-47523509(区农委农机推广站)

投诉举报:023-47523509(区农委农机推广站)

023-47545849(区纪委驻农委纪检组)

023-81220442(区财政局农业科)

023-12315(工商局投诉平台)

附件: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1


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2深松机

1.1.3开沟机

1.1.4微耕机(含电动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作业幅宽≥1 m)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根茎作物播种机(播种行数≥2行)

2.1.2免耕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8行及以上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

2.4.1撒肥机(肥箱容积≥200L)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功率≥1kw)

3.2.2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割草机

4.5.2打(压)捆机(限4kW及以上圆捆压捆机和7.5kW及以上方捆压捆机)

4.5.3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干燥机械

5.1.1谷物烘干机

5.1.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浆机(渣浆分离功能;额定功率≥1.1kW)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配套功率≥11kW)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生产率≥0.8t/h)

8.1.2揉丝机(生产率≥2t/h)

8.1.3饲料混合机(混合室容积≥2m3)

8.1.4颗粒饲料压制机

8.1.5饲料制备(搅拌)机(搅拌室容积≥4m3)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蛋容量≥10000枚)

8.2.2清粪机

8.2.3粪污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日处理量1吨以上)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幅宽≥2m)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2.1.2履带式拖拉机

13.其他机械

13.1其他机械

13.1.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