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26 16:53:56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壮大我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规范管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因地制宜扎实有效开展农民教育培训,我委将更新江津区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库。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原则,着力构建以重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江津分校(含镇街农广分校、农民田间学校)为主体,涉农院校、农业科研院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农业行业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多方参与的多元化培训体系。
二、机构职能职责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申报并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围绕参训学员组织、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开发、培训方式改进等方面制定方案并实施;开展培训认定管理、评价、训后跟踪服务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培训各项工作任务,严格规范使用培训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未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下一年不再承担培训任务;私自分包、专包培训任务的,取消当年培训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从培训机构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三、申报条件
培训机构应具备培训必要的教学、实践、管理条件,包括:
(一)自有课堂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及培训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二)自有实训基地,或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建立相关产业实训基地(实训基地不纳入机构库);
(三)公办院校以外的其他培训机构需具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农专业办学资质;
(四)具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五)农民教育培训所要求的其他软硬件条件;
(六)无不良征信记录。
四、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江津区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
(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明材料:
1.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办学许可证等其他材料;
3.本机构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证明材料(照片);
4.自有实训基地或合作建立实训基地相关证明材料;
5.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证明材料;
6.2021年以来开展农民培训或类似培训的证明材料;
7.公办院校以外的其他培训机构需提供企业征信报告。
(三)承诺书(见附件2)。
五、认定程序
根据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的精神,区农广校、镇街农广分校直接纳入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库,农民田间学校择优纳入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库,涉农院校、农业科研院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农业行业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愿申报,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进入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其他要求
已于2023年纳入江津区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库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请符合条件的主体于2024年6月28日18:00前将所需申报材料经单位盖章后送至江津区农业科教信息中心305办公室。联系人:鄢海军,联系电话:023-47559296。
附件:1. 重庆市江津区农民教育培育机构申报表
2. 承诺书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
重庆市江津区农民教育培育机构申报表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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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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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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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情况 |
(性质、师资队伍、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等) | ||
教育实训基地情况 |
(实训产业效益、示范带动情况、交通情况等) | ||
申报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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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诺书
本单位自愿申报重庆市江津区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保证申报时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自愿在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培训任务,并按照培训项目要求接受监督管理;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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