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29 09:48:11 大 中 小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委: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号)等要求,经研究,现将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项目代码:Z175070020002。具体区县、金额、科目列报等详见附件1)预算下达你区县。此项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请各区县及时与当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衔接。请严格按照《2022年重庆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执行,加快资金拨付和使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
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要求,你区县(自治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一并下达,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区县(自治县)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表
2.绩效目标表
3.2022年重庆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3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区县 |
资金 |
合计 |
33114 | |
1 |
万州区 |
1570 |
2 |
黔江区 |
753 |
3 |
涪陵区 |
1439 |
4 |
大渡口区 |
2 |
5 |
江北区 |
6 |
6 |
沙坪坝区 |
37 |
7 |
九龙坡区 |
23 |
8 |
南岸区 |
6 |
9 |
北碚区 |
143 |
10 |
渝北区 |
334 |
11 |
巴南区 |
642 |
12 |
长寿区 |
997 |
13 |
江津区 |
1766 |
14 |
合川区 |
1978 |
15 |
永川区 |
1276 |
16 |
南川区 |
872 |
17 |
綦江区 |
1015 |
18 |
大足区 |
1155 |
19 |
璧山区 |
480 |
20 |
铜梁区 |
993 |
21 |
潼南区 |
1035 |
22 |
荣昌区 |
804 |
23 |
开州区 |
1821 |
24 |
梁平区 |
1077 |
25 |
武隆区 |
690 |
26 |
城口县 |
344 |
27 |
丰都县 |
1056 |
28 |
垫江县 |
1155 |
29 |
忠县 |
1242 |
30 |
云阳县 |
1368 |
31 |
奉节县 |
1279 |
32 |
巫山县 |
766 |
33 |
巫溪县 |
847 |
34 |
石柱县 |
704 |
35 |
秀山县 |
879 |
36 |
酉阳县 |
1250 |
37 |
彭水县 |
1131 |
38 |
重庆高新区 |
10 |
39 |
万盛经开区 |
169 |
科目列报 |
收入科目 |
“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52) |
部门预算支出功能科目 |
“农业农村”(21301) | |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 |
按支出内容列报 |
附件2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表
资金名称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
省级财政部门 |
重庆市财政局 | |||
省级主管部门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
区县财政部门 |
有关区县财政局 | |||
区县主管部门 |
有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 |||
资金 情况 |
年度金额(万元) |
33114 | ||
其中:中央补助 |
33114 | |||
地方资金 |
| |||
年度 目标 |
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机化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发展壮大乡村产业,创新农业经营方式。 | |||
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绩效 指标 |
产出 指标 |
数量 指标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 |
100% |
一般实际种粮农户和种粮大户一次性补贴发放。 |
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 |
无 | |||
质量 指标 |
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 |
市规定时限前 | ||
执行情况和总结材料报送。 |
市规定时限前 | |||
时效 指标 |
年度资金执行率 |
100% | ||
效益 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资金使用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
无 | |
经济效益指标 |
实际种粮农民和种粮大户增收。 |
10%以上 | ||
生态效益指标 |
秸秆露天焚烧 |
不发生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种粮农民对政策满意度 |
90%以上 | |
举报投诉处理满意度 |
90%以上 |
附件3
2022年重庆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以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中央财政2022年继续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对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
区县(自治县)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2022年底前实际撂荒地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它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区县,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补贴程序
各区县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可参照《2021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渝农发〔2021〕4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补贴资金应于4月中旬通过“一卡(折)通”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补贴发放情况和补贴汇总表(附表)应于4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流程。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督。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市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胡永庆,联系电话89133250。
市财政局联系人:瞿波,联系电话67575326。
附表:××××年××区县(自治县)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执行情况统计表
附表
××××年××区县(自治县)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执行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日期:填表人:
区县 |
种粮农民补贴户数(户) |
种粮农民补贴面积(亩) |
每亩补贴标准(元/亩) |
种粮农民总补贴金额(元) |
补贴兑现 完成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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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备注栏简要说明有无“结余资金”及原因,若有,请备注使用结余资金金额。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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