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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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津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9 10:0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14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根据江津实际情况,制定《江津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落实

附件: 江津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179


附件

江津区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146号)要求,以及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镇街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

结合市级下达的资金额度、镇街上报的实际种粮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轮作模式下只享受一季补贴,不能重复算面积)20216底前实际撂荒一年及以上的耕地面积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依据为水稻、高粱、玉米、红苕、马铃薯、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四、补贴程序

各镇街要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在现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清单的基础上,充分结合6月底上报的撂荒地及盘活整改措施台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种粮农户,按照“镇公示到村、村公示到社、社公示到户”的要求对种粮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审核汇总上报《江津区    镇(街)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1-1)和分户电子数据,纸质件、电子件716日前分别交至区农业农村委701发至jjsnyjnjzx@126.com补贴面积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查,测算分户补贴金额,经区、镇、村同时公布补贴标准,区农业农村委于719日前将相关资金拨付资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7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邮政银行,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相关工作,确保本次补贴惠及实际种粮农民。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实际种粮主体和个人的核实、申报及补贴公开公示等相关工作,通过层层核实、申报、公开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镇街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做到逐级签字盖章,落实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审核责任。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伍慧式,19936607220

区财政局联系人:袁兵,81220441

附表1-1江津区   镇(街)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报汇总表

附件1-1

江津区镇(街)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序号

镇街

种粮农民姓名

种粮地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种粮面积(亩)

申报补贴面积

新增种粮农民

备注

合计

水稻

玉米

小麦

红苕

马铃薯

大豆

葫豆

高粱

荞麦

肾豆

红小豆

户名

开户行

银行卡号

1























2














































合计























主要领导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备注:新增种粮农民为实际种粮农民、未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单中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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