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5-08 12:25:00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特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重庆市江津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实施方案(暂行)
为了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切实规范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江津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江津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确保病死畜禽收储应收尽收,实现“三防止三保障”目标,即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机制
全区积极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启动运行24个镇(街)收贮点,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等自行无害化处理率。原则上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场)进行集中处理。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山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处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动物,以及未按相关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动物,不纳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
(一)分类实施收储
鼓励和支持规模养殖场建立小型冻库,用于储存病死畜禽。未建立小型冻库的,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单位和个人将病死畜禽运输至当地就近收贮点收储。运输前应使用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等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密封,运输费用由业主承担。
江河、湖泊、水库、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无主病死畜禽由所在镇(街)负责组织收集,并做好运输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防护工作,运输费用由镇(街)承担。
(二)规范工作流程
全区按照“镇(街)受理、统一收储、集中处理”的工作方法将病死畜禽收储后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1. 镇(街)受理
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后,业主应立即向所在镇(街)报告死亡情况,已参加保险的,需报告保险公司。镇(街)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相关情况,并引导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将病死畜禽按要求送至指定收贮点,同时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环境消毒等有关工作。保险公司应及时出险,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收集。
2. 统一收储
收贮点管理人员负责对运到的病死畜禽进行登记,督促指导运输人员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3. 集中处理
各镇(街)收贮点和规模养殖场冻库收储数量达到收储能力的80%后,管理人员联系无害化处理中心(场)及时转运,并做好消毒、出库台账记录等相关转运交接工作。
(三)强化保险联动
生猪保险是抵御动物疫病风险,减少养殖场(户)经济损失的惠民项目。各镇(街)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参保积极性,扩大生猪养殖保险覆盖面,增加生猪保险数量,监督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实施病死畜禽运输收集工作。各保险公司要主动对接当地农业服务中心,实现保险理赔信息与无害化处理补助信息共享。
(四)健全台账管理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监督指导业主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分环节完善《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病死猪收集台账》《病死猪转运台账》等资料,确保各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数量一致,全程可追溯。
(五)财政补助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资金按相关规定补助给无害化处理中心(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
三、工作职责
(一)各镇(街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原则,负责辖区收贮点的日常运行管理,并监督指导业主落实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运输、收储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收集所辖江河、湖泊、水库、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无主病死畜禽;负责宣传、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养殖场(户)积极参加能繁母猪、生猪、仔猪保险,扩大生猪保险覆盖范围。
(二)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指导全区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负责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及时完成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监督指导收储点、无害化处理场规范运行,防止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
(三)区财政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及相关资金的筹集、拨付。
(四)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查处病死畜禽在收储、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刑事案件的,要及时移交相关单位,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向餐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
(五)保险公司:负责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保险理赔相关工作,配合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储和无害化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中心(场):负责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开展各镇(街)收贮点及规模养殖场小型冻库病死畜禽的转运,并做好消毒灭源工作;负责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严格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镇(街)、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指派专人负责,层层压实责任,落实落细无害化处理管控措施,强化监督指导,确保收贮点管理到位,病死畜禽收储规范,台账记录完善。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镇(街)、相关部门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微信群等多渠道、多形式向群众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营造“社会监督,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动物防疫意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在病死畜禽集中收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中,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做好数据汇总上报和审核把关工作,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相关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
2. 病死猪收集台账
3. 病死猪转运台账
附件1
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日期 |
存栏数量(头) |
发病数量(头) |
死亡数量(头)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头) |
无害化处理方式(头) |
监督人员签名 |
备注 | ||||||||
总数 |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
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
深埋 |
化制 |
送交收集点 |
送交无害化处理场 |
其他 | ||||||
备注: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以此为准,分档记录。
附件2
病死猪收集台账
收贮点名称: 收贮点地址:
收集日期 |
病死猪来源 |
收集数量(头) |
病死畜禽收集运输人签名 |
收贮点管理人员签名 | |||||
养殖场名称或养殖户姓名 |
地址 |
总数 |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
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 |||
备注:各镇(街)收贮点管理人员负责建立电子转运台账,并完善纸质件记录,由病死猪收集运输人员签字确认。
附件3
病死猪转运台账
收贮点名称: 管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转运 日期 |
收储情况(头) |
转运数量(头) |
转运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车牌号码 |
收贮点管理人员签字 |
送交无害化处理场名称 | ||||||||
总数 |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
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
总数 |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
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 ||||||
备注:各镇(街)收贮点管理人员负责建立电子转运台账,并完善纸质件记录。每次转运由转运人员签字确认。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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