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7-15 09:25:00 大 中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按照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2020年12月18日,区农业农村委已与浙江集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江津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正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并取得积极进展。待项目建设完成后,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将委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由于当前还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需由畜禽养殖场(户)自行处理,各镇街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二、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 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我区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动物,以及未按规定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的动物,不纳入本补助范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仍然按照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牧医发〔2014〕99号)文件执行。
由于当前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尚未建成运行,还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纳入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范围的病死畜禽暂时仍由养殖场(户)负责自行无害化处理。全区病死畜禽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和标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将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三、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审核
1.镇街确认,填报数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如实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1),并完善养殖档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照片或视频等相关记录材料报当地农业服务中心留存备案。
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在无害化处理前,指派驻场(片)兽医监管人员到现场或通过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方式进行审查核对和督促指导,确保每批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监管、有确认、有记录,档案资料完善。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到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核查。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统计表报送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年度统计表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报送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2.区级汇总,审核把关
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对镇街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镇(街)进行复查,并定期对上报的无害化处理数据、养殖档案、无害化处理照片或视频等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审核。各镇(街)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处理量/饲养量×100%)超过15%的,要向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说明核查情况和原因。
(二)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汇总。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经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每年分两次拨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机构承担具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及屠宰、运输、加工、经营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作为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收集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条件要求。
(二)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要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严格落实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运输监管等制度,加强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运载工具、贮存场所、处理设施、处理环节、处理后副产物、包装材料、用具用品、洗消废水等的生物安全监管。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贮点、无害化处理厂、自行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相关标准。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管执法,深查问题线索,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健全保险联动机制。建立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险理赔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前提条件,确保无害化处理量与保险理赔范围、理赔数量相吻合。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规范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与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津牧医发〔2012〕85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1.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2.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4日
附件1 | |||||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 |||||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 地址 | 存栏量(头) | |||
负责人签字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
收集转运 人员签字 | *保险公司 负责人签字 | 无害化处理 机构名称 | |||
无害化处理时间 (年月日) | 无害化处理 方式、工艺 | 无害化处理 机构银行账号 | |||
无害化处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 无害化处理 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电话 | |||
监督人员 签字 | 委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 受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 |||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及补助金额 | |||||
档次 | 病死猪数量 (头) | 补助标准 (元/头) | 补助金额 (元) | 其中,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猪数量(头) | |
合计 | — | ||||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 80 | ||||
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 50 | ||||
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 30 | ||||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 20 | ||||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2.本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委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受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项;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监督人员签字”项。3.“*”项据实填写。4.本表一式伍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一份收集转运主体留存,一份无害化处理厂留存。 |
附件2 | |||||||||||||||||||||||||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 |||||||||||||||||||||||||
畜禽养殖场户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电话 | 无害化处理机构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电话 | 无害化处理机构银行账号 | 生猪饲养量(头) |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补助金额(猪) | 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数量(头/只) | ||||||||||||||||
小计 |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 体重10kg(含)— 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 体重2.5kg(含)— 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 |||||||||||||||||||||
数量 (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元/头) | 补助 金额 (元) | 病死猪 | 病死牛 | 病死羊 | 病死家禽 | ||||||||
80 | 50 | 30 | 20 | ||||||||||||||||||||||
80 | 50 | 30 | 20 | ||||||||||||||||||||||
80 | 50 | 30 | 20 | ||||||||||||||||||||||
乡镇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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