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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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 (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3-05-05 09:25:00

(一)补助范围。我区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动物,以及未按规定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的动物,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由于当前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尚未建成运行,还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纳入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范围的病死畜禽暂时仍由养殖场(户)负责自行无害化处理。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将补助给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三)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审核

1.镇街确认,填报数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如实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并完善养殖档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照片或视频等相关记录材料报当地农业服务中心留存备案。

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在无害化处理前,指派驻场(片)兽医监管人员到现场或通过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方式进行审查核对和督促指导,确保每批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监管、有确认、有记录,档案资料完善。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到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核查。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统计表报送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年度统计表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次年15日前联合报送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2.区级汇总,审核把关

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对镇街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镇(街)进行复查,并定期对上报的无害化处理数据、养殖档案、无害化处理照片或视频等内容进行随机抽查审核。各镇(街)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处理量/饲养量×100%)超过15%的,要向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说明核查情况和原因。

(四)金申报与

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汇总。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经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每年分两次拨付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

(五)咨询电话

023-47528302

(六)受理单位

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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