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2-11 09:19:39 大 中 小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本级) | 行政单位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 1.不使用渔船捕捞 100元/年 2.非机动捕捞渔船 150元/年 3.机动捕捞渔船 不足12马力按25元/马力·年收取,超过12马力的,超过部分按10元/马力·年收取。 不足12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双机渔船按总功率的75%计征。 4.网箱、流水养殖 2元/平方米·年 5.池塘养殖(6亩以上) 5元/亩·年 6.其他养殖100亩以下 1元/亩·年 7.101亩~1000亩 0.5元/亩·年 不得低于100元 8.1001亩~5000亩 0.4元/亩·年 不得低于500元 9.5001亩以上 0.3元/亩·年 不得低于2000元 说明:1.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及其他禁用渔具和市外渔船经批准在我市捕捞作业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征收。 2.经批准捕捞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按渔获物价值的3~5%征收。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免收渔业资源费。 4.以出让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渔业资源费。 |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渝价〔2001〕184号 | |
| 2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本级) | 行政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 争 性 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本级) | 行政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4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本级) | 行政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5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本级) | 行政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6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本级) | 行政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7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本级) | 行政单位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 1%,不超过3%。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
| 8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执法支队 |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9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执法支队 |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0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执法支队 |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1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执法支队 |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2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执法支队 |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3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4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5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6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7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8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多种经营技术推广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9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多种经营技术推广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0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多种经营技术推广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1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多种经营技术推广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2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多种经营技术推广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3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4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5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6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7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 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8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江津区乡村发展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9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江津区乡村发展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0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江津区乡村发展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31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江津区乡村发展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32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江津区乡村发展服务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3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科信息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4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科教信息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5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科教信息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36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科教信息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37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科教信息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8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9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40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41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42 |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重庆市江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 的 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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