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居民
价格政策的通知
津民政发〔2025〕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66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江津区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类价格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以区民政局核发的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区民政局提供的其他材料确定。
二、落实举措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按照用水、用电、用气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类价格。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独立计量。鼓励具备独立计量改造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水电气计量设施改造。如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的,有关费用由养老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供电表计费用除外)由养老机构承担。
对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养老机构,符合供水相关条件的,需养老机构自愿向供水企业申请安装分水表,费用由养老机构承担,并签订《供用水合同》。养老机构每月分水表的量在总水表中扣除,按居民类价格执行。如涉及总、分表差异水量问题,则由养老机构与供水总表负责人自行协议约定解决,并将协议送交供水企业备份。鼓励供电、供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计算费用。
三、办理方式
养老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交区民政局核发的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区民政局提供的其他材料,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自确认受理次月起执行,相关手续每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或已由区民政局公示终止服务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养老机构如终止服务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水电气经营企业,并至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价格变更手续的,水电气经营企业可按照约定追回相关差额费用。
四、工作要求
区民政局做好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和退出管理,及时更新辖区内养老机构存续信息,并将通过备案、注销备案等有关信息,每月将养老机构相关信息抄送至水电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知会水电气经营企业。水电气经营企业应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养老机构最新备案情况。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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