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移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津民政发〔2022〕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移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弃婴移送接收工作
1.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捡拾人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2.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做好采集弃婴DNA血样与指纹信息工作,以及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并会同当地政府将弃婴移送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区救助管理站)。同时,向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区救助管理站)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详见附件1),不得将弃婴及《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交由捡拾人。
3.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弃婴后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对患病弃婴,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积极送医救治,待康复后将弃婴移送区社会福利院,与区社会福利院签订临时代养协议。
4.区社会福利院接受弃婴后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区民政局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户籍登记工作
区社会福利院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三、做好弃婴的抚育工作
对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区社会福利院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
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47290422
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47521459
区社会福利院:47854190(院办) 47853056(儿童部)
附件: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兹证明 (被捡拾人姓名),男/女,约___岁,于___年___月___日,在 (地点)被___ (捡拾人),男/女,居民身份证号码: 捡拾,于 年 月 日向我所报案属实。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派出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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