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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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方面问答

发布日期:2023-12-05 15:08:02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认定?

答: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之规定: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

二、现在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城市低保标准717/.月,农村低保标准581/.月,根据纳入家庭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采取差额补缺方式进行发放;特困供养人员标准932/.月,另可根据残疾等级和自理能力情况增发200300元照料护理补贴。

三、低保和特困在哪儿申请?

答:申请人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任意一方户籍地的镇(街)社会救助窗口提出申请。

四、救助人员名单公示情况?如何监督举报?

答:救助人员名单在“江津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各镇(街)政府门户网站、各村(社区)政务公示栏上进行长期公示;如有举报事项可来电来信进行反映,通讯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相府路58号(民政局),举报电话:023-47522173

五、当低保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该怎么做?

答: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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